三洋電泰山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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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吳念真的 再探股東提案權制度及其救濟途徑——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為中心 (2019),提出三洋電泰山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股東民主、股東提案權、股東提案權之救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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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洋電泰山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再探股東提案權制度及其救濟途徑——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三洋電泰山廠的問題,作者吳念真 這樣論述:

基於我國股東向公司行使提案權之案例於近期屢見不鮮,然學說上對於股東提案權制度仍有眾多疑義未有定見,本文遂以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為研究主題,試圖對其進行全面釐清與改善。本文首先觀察我國近幾年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提案行使情形,主要發現為我國現行法之股東提案門檻過高,且部分提案內容並無實益而有叨擾股東會之嫌;至於現行提案範圍之界定方式則大致能為董事會所遵守,惟仍有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被列入,抑或屬股東會得決議之應列入事項卻未遭列入之狀況發生,此時董事會應如何處理或股東應如何尋求救濟,即有檢討之必要。於梳理我國股東提案行使情形後,本文續而以美國法制作為比較法之參酌對象,分別從實體上之規範制度與程序上之

救濟途徑兩大方面對我國法制加以檢討。就規範制度部分,本文基於股東提案權得以增進股東與公司間之溝通、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股東民主,故主張對股東提案門檻應適度放寬、對提案範圍亦應採較寬容之解釋;相權衡之下,對於提案之形式限制、其資訊揭露方式及提案股東之出席義務則可較嚴格要求之;此外,本文亦主張可依據我國實情,增訂公司得排除之其他事由。而在救濟途徑部分,本文統整我國現行法下之行政機關介入權限與司法實務審理情形,並指出現有救濟方式不盡理想之處,尤其,於董事會違法不列入股東提案時,我國現行法除欠缺有效之事前救濟管道外,司法實務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審理亦有疑義。而參酌美國法上之事前救濟手段後,本文進而主張,

應責成金管會以行政指導方式行使事前之提案審查權,作為第一層次之救濟;本文亦認為,法院於審理與股東提案權有關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應以本案勝訴可能性為審查重點,以增進審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