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指定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不動產指定繼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高朝樑的 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特留分扣減權 - 遺產繼承律師推薦也說明:換言之,繼承開始時,如繼承人之特留份受有侵害時,該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 ...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當事人繼承,其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東展文化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不動產指定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許政賢所指導 葉玲伶的 心智障礙者之財產權保障-以成年監護制度之不動產處分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成年監護、心智障礙、財產權、不動產處分、監護人監督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動產指定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明明有遺產卻沒有我的份?則補充:案例:某甲之配偶已過世,育有某乙及某丙。某甲生前訂立遺囑將名下A屋贈與某乙,並指定某乙為遺囑執行人,某甲死亡時名下僅餘現金20萬元。某乙依遺囑將不動產過戶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指定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不動產指定繼承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指定繼承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不動產指定繼承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證照的推出,即是強化金融服務人員教育訓練的重要一環,面對高齡社會時代的來臨,客戶在變,需求也在變,透過教育訓練及資格認證讓金融服務人員能具備高齡者心理、行為及醫學、照護知識及金融、信託、保險、稅賦規劃的能力。   「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證照一推出就受到各行業的重視,除了銀行、保險、證券業從業人員參與外,社工、長照、律師、藥師等跨領域人員亦陸續加入。第一期測驗合格率為55.89%。本書筆者參考第一期、第二期的測驗試題,配合主辦單位公布之「命題範圍」將全書彙整成38個命題焦點,每個命題焦點有重點提示及模擬測驗,歷屆試題均詳加解析,讓讀者能以最快速的方

法取得證照。  

心智障礙者之財產權保障-以成年監護制度之不動產處分為中心

為了解決不動產指定繼承的問題,作者葉玲伶 這樣論述:

我國法定成年監護制度實務以「親屬監護」為最主要型態,同為親屬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往往存在經濟利益衝突關係,倘若監護人因自我利益逕自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之不動產,不僅衝擊其財產權,更可能威脅無行為能力之心智障礙者之生存權。本文從整理國際公約、我國民法及家事事件法針對心智障礙者之財產權保護切入,瞭解法院於成年監護制度中之監督功能,並觀察近十年來監護人依據民法第1101條第2項聲請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法院裁定,評析於出賣、拋棄繼承、遺產分割、都更或危老重建等各類不動產處分事件中,法院判斷「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標準。此外,剖析日本成年後見制度、及美國成年財產監護制度之規範設計、及監護人職

責,進而針對強化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監護人監督機制」,提出以下四點立法建議:(一) 居住不動產之處分應尊重受監護宣告人之意思;(二) 不動產處分所得價金應強制監護信託;(三) 擴張監護人義務而接受培訓及定期為財產管理之報告;(四) 建構對監護人監督之社會網絡及成年監護資料庫。在成年監護制度邁向公法化發展之國際趨勢下,本文期望提醒我國超越法理框架,提升至「建構社會安全體系」之視角,引進數據管理、社會網絡支援等觀念與資源,強化對監護人之監督,持續推動成年監護制度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