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毒品初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另外網站初犯持有二級毒品【律師聯合 - 580法律網也說明: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 條:持有第一級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徐偉群所指導 林宛嫺的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2021),提出二級毒品初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施用毒品行為、二級毒品、除罪化、減害治療、社區處遇。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沈勝昂所指導 林俊宏的 受監禁一、二級男性毒品施用者特性及犯罪生涯發展軌跡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犯罪生涯發展軌跡、群組化軌跡模式、危險因子的重點而找出了 二級毒品初犯的解答。

最後網站碰觸毒品刑責| 二級毒品初犯 - 教育百科則補充:二級毒品初犯 ,你想知道的解答。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處一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強暴、脅迫...| 教育百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二級毒品初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二級毒品初犯的問題,作者林宛嫺 這樣論述:

  毒品犯罪案一直以來列居於犯罪類型之首。其中,以施用毒品行為是否具備刑罰處置的正當性最具爭議。但即便最終確定施用毒品行為有除罪化之可行性,在政策施行上,若是立即將包含一級毒品在內的施用毒品行為除罪,過於冒險,故本研究以施用二級毒品行為作分析,其餘毒品級別不加以贅述。再者,施用毒品行為係屬自傷行為,因此將吸毒者納入刑事法中本就備受議論。並且,毒品戰爭下的嚴刑峻罰也證實,打擊需求方並無法解決吸毒者的問題,反而還會惡化。是以,醫療觀念與減害治療的除罪化思維逐漸發聲。施用毒品的行為是否有入罪化之必要?本文對施用毒品除罪化爭議進行研討後認為,即使承認其應罰性的存在,但是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在需罰

性的層次上是有疑義的。  目前毒品政策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規範,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政策,將吸毒者視為「病犯」身分,並對初犯者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然而此種透過司法強制力結合戒癮治療的模式仍無法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因此,本研究參考各國(荷蘭、葡萄牙以及美國俄勒岡州)對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之政策,尤其是對藥癮者進行多元處遇措施以及社區處遇等經驗,作為未來我國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借鏡與啟示。  綜合各國立法政策與我國現況,本研究認為應對施用二級毒品者以行政罰進行管制,並對藥癮者採取機構外處遇模式。以減害治療為方針,透過轉向措施進行多元的社區處遇計畫,如電子監控、個案治療師以及家庭支持等;或增進

社區處遇銜接機制之方案,如中途之家、康復熱線、職業訓練以及輔導就業等。並且,將社區處遇法制化,增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對藥癮者提供金援的意願。使藥癮者在戒癮需求上獲得滿足,真正復歸社會。

受監禁一、二級男性毒品施用者特性及犯罪生涯發展軌跡之研究

為了解決二級毒品初犯的問題,作者林俊宏 這樣論述:

藥物濫用是全球的主要健康和社會問題。然而,國內針對一、二級毒品施用者其生涯發展軌跡著墨不多,若能掌握藥物濫用族群間異質性差異,就能有效預測和預防藥物濫用行為,降低毒品施用者再犯的風險。本研究期待透過群組化軌跡模式來建構毒品施用者生涯軌跡,作為預測再犯風險評估模型。同時比較不同軌跡毒品施用者的特性差異,進而探究影響毒品施用者再犯的因子。本研究採生命歷程觀點,以縱貫性資料回溯性分析方式進行研究,研究對象為北部某矯正機關受監禁一、二級男性毒品施用者,以在2003年至2005年期間初犯328人之官方已去識別化數據資料為研究樣本,分析該樣本至2018年年底資料。本研究以SAS統計軟體進行數據資料分析,

採用群族化軌跡模式、描述性統計、變異數分析、羅吉斯迴歸及存活分析等統計方法。本研究發現毒品施用者可以分為三類,分別為成人早期起始型(EarlyAdulthood Onset, EAO)、成人期起始型(Adulthood Onset, AO)和成人中期起始型(Middle Adulthood Onset, MAO),每個類型所占比例依序分別為62.25%成人早期起始型,27.4%成人期起始型及10.35%成人中期起始型。有近75%毒品施用者教育程度在國中(含)以下,且會影響其社經地位,特別是對EAO和MAO影響較大。三組被監禁時間以MAO最短,其次為AO,EAO被監禁時間最長,而監禁後至再次被監

禁期間三組間並無顯著性差異。毒品施用者每監禁1次,再犯風險會增加1.29倍,表達出獄後有主要問題者,再犯風險會增加1.7倍,但因好奇觸法,其再犯風險會減少68%。此外,研究亦發現毒品施用者呈現犯罪專門化之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