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分級分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兒少保護分級分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朱乙真,林惠君,陳建豪,黃星若,黃筱珮,黃筱潔寫的 一群人,讓這裡更美好:雲林改變臺大,臺大守護健康 和丁嘉惠的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基礎篇(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天下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徐偉群所指導 林宛嫺的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2021),提出兒少保護分級分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施用毒品行為、二級毒品、除罪化、減害治療、社區處遇。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蔡偉銑所指導 陳佳宜的 雲林縣兒少行方不明議題之探究-跨組織間協力運作機制的視角 (2020),提出因為有 協力治理、跨組織、兒少行方不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兒少保護分級分類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兒少保護分級分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群人,讓這裡更美好:雲林改變臺大,臺大守護健康

為了解決兒少保護分級分類的問題,作者朱乙真,林惠君,陳建豪,黃星若,黃筱珮,黃筱潔 這樣論述:

  有一群人,懷著仁心,   幾乎把人生菁華歲月,投入在這裡;   因為他們相信,   只要能讓改變發生,就能創造美好未來。   人口老化、交通不便、醫療資源不均、罹病率高……   是早期許多人的雲林印象。   曾經,「就醫」在雲林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如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的出現,讓雲林成為中台灣醫療重鎮之一。   從許多民眾只願意北上尋求名醫的現象,   到臺大雲林分院在雲林構築全方位醫療環境,   讓雲林居民的健康不再有後顧之憂。   十多年一路走來,   一群人懷著仁心,默默深耕、守護在地,   不但開創在地醫療的新格局   更和雲林人一起創造出美好的宜居健康環境。  

 本書描述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醫師們,在雲林行醫、與在地民眾相處的點點滴滴,以及如何一步步在雲林分院建立醫學中心等級的醫療資源,甚至獲得國際肯定,帶來正向的影響與改變。 名人推薦   張上淳 臺灣大學副校長   倪衍玄 臺灣大學醫學院院長   吳明賢 臺大醫院院長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兒少保護分級分類的問題,作者林宛嫺 這樣論述:

  毒品犯罪案一直以來列居於犯罪類型之首。其中,以施用毒品行為是否具備刑罰處置的正當性最具爭議。但即便最終確定施用毒品行為有除罪化之可行性,在政策施行上,若是立即將包含一級毒品在內的施用毒品行為除罪,過於冒險,故本研究以施用二級毒品行為作分析,其餘毒品級別不加以贅述。再者,施用毒品行為係屬自傷行為,因此將吸毒者納入刑事法中本就備受議論。並且,毒品戰爭下的嚴刑峻罰也證實,打擊需求方並無法解決吸毒者的問題,反而還會惡化。是以,醫療觀念與減害治療的除罪化思維逐漸發聲。施用毒品的行為是否有入罪化之必要?本文對施用毒品除罪化爭議進行研討後認為,即使承認其應罰性的存在,但是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在需罰

性的層次上是有疑義的。  目前毒品政策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規範,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政策,將吸毒者視為「病犯」身分,並對初犯者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然而此種透過司法強制力結合戒癮治療的模式仍無法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因此,本研究參考各國(荷蘭、葡萄牙以及美國俄勒岡州)對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之政策,尤其是對藥癮者進行多元處遇措施以及社區處遇等經驗,作為未來我國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借鏡與啟示。  綜合各國立法政策與我國現況,本研究認為應對施用二級毒品者以行政罰進行管制,並對藥癮者採取機構外處遇模式。以減害治療為方針,透過轉向措施進行多元的社區處遇計畫,如電子監控、個案治療師以及家庭支持等;或增進

社區處遇銜接機制之方案,如中途之家、康復熱線、職業訓練以及輔導就業等。並且,將社區處遇法制化,增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對藥癮者提供金援的意願。使藥癮者在戒癮需求上獲得滿足,真正復歸社會。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基礎篇(五版)

為了解決兒少保護分級分類的問題,作者丁嘉惠 這樣論述:

  本書淺顯易懂從民法之債的關係敘述規律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個別勞動關係法(或稱個別勞動法)主軸,民法的僱傭契約與特別法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國家立法最低勞動條件保護立場,藉德國、日本與美國先進國家相關勞動法案例、臺灣在司法院判決與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解釋之實務呈現,思考契約關係的成立及消滅、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終止保護與非法終止救濟。

雲林縣兒少行方不明議題之探究-跨組織間協力運作機制的視角

為了解決兒少保護分級分類的問題,作者陳佳宜 這樣論述:

  本文經文獻資料顯示,目前雲林縣地檢署為全國唯一由檢察單位主動偵辦並連繫組成跨組織之團隊,因此藉由雲林縣所建置兒少行方不明跨組織團隊的協力運作機制作為本研究對象,目的在探究該組織團隊的協力運作機制影響因素是如何促使組織間協力互動,且如何落實各組織共同合作及資源共享,包含協力治理之初始環境、協力型領導、制度設計、協力過程之面向,而透過深度訪談研究方式以及立意抽樣選取該組織團隊實際參與成員,包含的單位有檢察、警政、社政、衛政、教育及民政單位,共計訪談9位受訪者所得實證資料來解釋組織間的協力現況及互動經驗。  研究結果與發現在初始環境因為既有協尋機制的困境對於檢察單位的加入可凝聚協力目標共識、動

員組織團隊的向心力,又加上組織團隊過往穩健的信任基礎有助於協力運作的準備,協力型領導面向發現首長的支持能創造組織協力機會,制度設計面向發現整合型的會議有助於組織分工明確,然而法律規範的限制會影響協力推動的困難,因此必須從整體制度面向來通盤檢視法規授權的明確標準,使組織資源可交換共享合作,因此明確的制度規範可讓組織資源相互流通更加順暢,並確保參與者所投入的資源成本是均攤來分擔組織的風險壓力,最後在協力過程面向發現信任是奠定協力運作的基石,透過非正式的互動關係以及即時且直接的溝通方式可增強組織的協力行動,再加上組織成員的熱誠與良善特質可增進緊密的協力互動達成協力正向結果。  依據研究結果與發現,研

究者提出應從法規制度面向的整合工作,來建立出更完善的制度規範,避免組織在協力分工運作下所造成權責分派不清,另外現行分散在不同系統及單位皆有查找兒少行方不明的服務,應從跨系統整併的協力角度來整合各組織的工作流程與協調議題,以對於兒少行方不明協力機制有更完善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