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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皇玉所指導 周致廷的 宗教放生與法律管制 (2018),提出台灣保育類昆蟲202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宗教放生、宗教自由、宗教中立原則、外來種入侵、野生動物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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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台灣保育類昆蟲202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宗教放生與法律管制

為了解決台灣保育類昆蟲2022的問題,作者周致廷 這樣論述:

宗教放生一直是亞洲地區獨有的實踐,佛教的影響與在地的文化傳統結合,在各地產生了不同的風貌。不過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大眾在動物權益與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識覺醒,宗教放生的實踐漸漸為人詬病,尤其是一次性、大規模的動物釋放行為,造成了難以想像的動物死傷與環境破壞。 鑒於宗教放生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許多研究者嘗試沖淡宗教放生行為中的宗教因素,確保國家介入的正當性。而本文認為這樣的做法事實上有違國家的宗教中立原則,過度干涉了人民對於宗教信仰的認知,因此,本文試圖踩在一個宗教自由的立場,重行審視國家對於宗教放生行為的管制。 本文的研究目的如下,一是理解宗教放生目前的內涵,以及論述型

態;二則是討論實行宗教放生行為時,會違反哪些法律規定以及彼此的競合適用;最終,則是進一步以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的程序,續而討論目前國家對於宗教放生行為的管制是否合理。 本文採用文獻回顧法,並得出以下結論。宗教放生的內涵十分複雜,但信徒對於功德的追求似乎成為眾人爭論的焦點,事實上,宗教無分善惡、正統與否。 筆者觀察放生行為的「安置與運送」以及「動物釋放」兩階段,並認為安置與運送中發生的動物權益風險並非宗教行為的要素,其中發生的動物虐待、騷擾情事,國家仍可介入;而動物釋放則是與功德累積相關的宗教行為,在此論述過後,我們便可將焦點轉換到本質上存有宗教自由和環境法益衝突的動物釋放階段。

宗教放生中的動物釋放行為在現實上容易造成外來種的入侵,有降低生物多樣性,進而使得生態系崩潰與人類發展、生存受限的風險。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立法者禁止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的動物釋放,其中動物種類、地點與動物釋放的流程皆有限制,不符規定者或是未經同意的動物釋放會受到行政裁罰。 基於宗教理由而行的動物釋放行為得以累積功德,功德也與成佛的意旨相關,但是累積功德的方式有很多,該行為並非唯一。就結論而言,此動物釋放行為雖然觸及內在信仰的核心領域,卻因為可以被取代,而無庸受到憲法的高度保障。 採取該限制手段符合我國憲法在形式上的要求。至於實質手段的面向,許可與罰則併行的做法有利於法規目的的達成;

以外來種入侵的風險而言,在引入階段時就進行相應的管制才是最有效、最省成本的做法;另外在宗教自由與環境保護兩相權衡之間,現行對於放生動物種類、地點與程序的規定並沒有過度限制宗教放生,未經評估的動物釋放所造成的危害則有相當的嚴重性,就本文的立場而言,宗教放生的行為自是需要管制。 最終,依據上述研究結果,本文試圖就目前的法律規定做出一些修法建議。現今規制動物釋放行為的法條紊亂,彼此之間需要統整,而統整的方向則可以朝「防堵外來種入侵」方向進一步細緻化、類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