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 繼承權 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喪失 繼承權 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千尋的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律新幹線- 繼承權被侵害該怎麼辦?-淺談繼承回復請求權 ...也說明:因為上開判例及解釋造成真正繼承人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消滅後,繼承權也會一併喪失的奇怪現象,大法官於是在2018年12月14日作成#第771號解釋,認定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華凱所指導 周麗珍的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研究-以法院之裁判為中心 (2019),提出喪失 繼承權 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生存權、人性尊嚴、扶養制度、民法第1118條之1、相對義務、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形成權、親屬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會計研究所 高儷華所指導 李冬梅的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課稅問題之探討 (2015),提出因為有 遺產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喪失 繼承權 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特留分、應繼分計算方式說明:遺產繼承時效與分配比例則補充:而民法第1145條也明確之規定,有下列情節者則喪失其繼承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喪失 繼承權 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喪失 繼承權 時效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研究-以法院之裁判為中心

為了解決喪失 繼承權 時效的問題,作者周麗珍 這樣論述:

「生存權之保障」為我國憲法第15條所明定,此生存權不僅指人能擁有生命而存在於世,還須符合「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應積極確保人民生存條件最低限度之權利,又憲法第155條明定國家為保障人民之生存權,應實施社會保險、救助制度。在國家於社會福利與保障制度尚未完備前,於民法規範私人間的扶養制度,此制度之建立,有直接實現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功能,具憲法上之重要價值。而父母子女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係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並具有公益性之法定義務。 我國傳統文化重視固有倫常關係,爰此,法律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及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例如民法第1084條第1項、第1115條、第1116條之規定,可知我國扶養制度

賦予子女對於父母有較高之義務,然從子女對於父母扶養義務之變革,自民法第1118條之1立法後,已從絕對義務變為相對義務,符合受扶養要件而未被排除的適格父母才能受到民法上扶養權之保障。 就近年來實務之相關案件觀察,有因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向被安置老人之子女求償代墊安置費用,誘發當事人紛紛向法院依據新增訂的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使法院扶養案量激增,且衍生一連串的法律爭議問題,比如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究竟為被動的抗辯權,還是主動的形成權?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效力是否溯及?有無轉嫁同順位或後順位之義務人?裁定效力如何?另有些當事人為申請社會救助或補助而向法

院聲請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是否確實依職權調查,審核標準有無一致,是否能真正貫徹立法之目的?考驗著法院應承擔的司法任務。 家事紛爭既常因家庭成員或親屬間感情之糾葛引發,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的成因與經過,幫助當事人釐清問題,促進解決方式,並有效溝通以修補關係,須從程序面及制度面思考。另伴隨親屬法演變,法院對家庭事務的介入,必須考量其正當性與時效性,是否足以擔任家庭爭端解決任務應全面檢討。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喪失 繼承權 時效的問題,作者千尋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報考國考各類科民法選擇題之人     使用功效   本書將歷屆國考試題予以詳細解說,藉以檢視對於民法概念是否融會貫通,有效統整民法之概念。     改版差異   1.新增試題   2.修訂文字   本書特色     民法測驗題高分密技,讓答對機率 UP UP   *解題技巧大公開   *題目難度皆有標註   *每個選項詳細解說   *整合相類試題   *歸納常考題型   *融入2022最新修法解題   走在前端,讓你民法測驗題全都會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課稅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喪失 繼承權 時效的問題,作者李冬梅 這樣論述:

我國的遺產稅採遺產總額制,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單一稅率10%課徵遺產稅,生存配偶請求權扣除額是其中最複雜的一項扣除額,此項扣除額的核定,不單要被繼承人的財產範圍、取得原因、財產種類及數量全部確定,同樣的,生存配偶的財產範圍都需同樣確定之後才能正確計算出生存配偶請求權扣除額之價值。本文以遺產稅生存配偶請求權扣除額為中心,蒐集在實務上生存配偶請求權扣除額在涉及扣除額計算、核定、交付、列管、補徵、核課期的各種狀況及見解、法院的判案案例及見解,探討因生存配偶請求權所涉及的各種課稅爭議,對遺產稅中估價制度,由生存配偶請求權扣除額扣除後交付財產突顯其制度上的缺陷並提出看法及

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