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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中國文學系 李國俊所指導 李巧芸的 臺灣京劇演員參與崑劇演出研究(1951~2013年) (2013),提出因為有 臺灣戲曲、京劇演員、崑劇、崑曲傳習計畫、崑亂不擋的重點而找出了 宜得利週年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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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

為了解決宜得利週年慶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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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家好,我是安J啦!
從俄國留學回來之後,決定還是要待在台灣工作,
於是畢業後便在台北租了一間小房子,展開了我在台北的打拼人生。

專心煮飯時,能靜下來和自我對話,所以我喜歡在下班後自己下廚。
雖然我不是個料理高手,但還是喜歡跟大家分享我的煮飯日常。

在這裡會和你們分享我在台北生活的喜怒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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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濫權解僱防治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宜得利週年慶的問題,作者戴君航 這樣論述:

現行散見於各法中定有解僱禁止相關保護法制,確有諸多重疊之處與疊床架屋之嫌,致使勞工普遍礙於自己法律知識薄弱,不利為其應得之權利發聲,與對不良雇主之濫權行為與之抗衡。再言之,雇主違反解僱法定規範之非法解僱,亦或是構成於法上未規範之濫權解僱,無論前者與後者將致使勞工面臨生計難關,而查現行我國相關解僱行政管理法制,僅依靠《勞動基準法》與諸多散件於各法中零星的解僱相關保護規範、行政權不彰的行政組織與將勞動法視為私法之「公私法二分論」觀念,似乎已無法嚇阻雇主濫權行為與應映變化萬千的勞資關係,遂而有效地保障勞工最核心之工作權存續。是以,本文採用行政法學中「行政法五大架構」為主要研究方法,並僅針對其中「基

本原理」之社會面、經濟面、政治面與法制面4面項,所構成之「建制背景」,分別以社會學之馬克斯思想理論、經濟學之賽局理論、政治學之立法協商與折衝過程、法制面法制學之社會法律學研究,續以質性研究之文獻分析法、歷史研究法與歸納推理法,進而對上述4面項進行水平與縱向視角分析,並以「社會法」之角度審視我國雇主濫權解僱一事,與現今勞工所面臨之困境,進而提出「社會法」之「預防」概念,與典章制度各項調整之建議與方向,以盼作為將來後續「行政法五大架構」研究之基石,使雇主濫權解僱勞工之憾事,得以有效消弭。

民事訴訟法(上)(喬)(17版)

為了解決宜得利週年慶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作者簡介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   夢想成為繪本作者   YO寶、阿蹦的爹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

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㈠處分權主義 1-18 ㈡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4 ㈢公開主義 1-29 ㈣直接審理主義 1-30 ㈤言詞審理主義 1-31 ㈥適時提出主義 1-32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4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4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6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6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9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42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7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3 二、性質 2-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3 三、認定及處理 2-13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4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4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4 ㈠意義 2-14 ㈡認定標準 2-15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6 二、性質 2-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6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6 三、型態 2-17 ㈠職務管轄 2-17 ㈡土地管轄 2-17 ㈢專屬管轄 2-20 ㈣任意管轄 2-22 ㈤合意管轄 2-25 ㈥應訴管轄 2-27 ㈦指定管轄 2-28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0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0 ㈡訴訟之移送 2-30 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合之處理 2-32 肆、迴避 一、意義 2-34 二、自行迴避 2-34 ㈠前審裁判 2-34 ㈡仲裁 2-36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6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7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7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

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 3-14 ㈠表示說 3-14 ㈡意思說 3-14 ㈢行動說 3-14 ㈣併用說 3-14 ㈤適格說 3-14 ㈥規範分類說 3-14 四、具體認定 3-16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6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6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7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7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

-17 二、性質 3-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8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8 三、範圍 3-18 ㈠有權利能力人 3-18 ㈡胎兒 3-19 ㈢非法人團體 3-20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4 二、性質 3-24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4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5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5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5 三、判斷標準 3-25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5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8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30 專題研究-訴訟類

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1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5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法§§75、90、9213) 3-43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4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5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7 六、任意訴訟擔當 3-50 ㈠法定類型之

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1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 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1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0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1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2 四、判斷標準 3-92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2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3 ㈣外國人 3-93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7 ㈠意義 3-117 ㈡功能 3-117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5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1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

為 4-13 ㈣權限 4-14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8 四、輔佐人 4-21 ㈠意義 4-21 ㈡必要性 4-21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2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3 ㈠意義 4-23 ㈡目的 4-23 ㈢本法關於訴訟費用之修正 4-23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4 ㈠意義 4-24 ㈡具體內涵 4-25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6 ㈠意義 4-26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6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7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29 ㈠意義 4-29 ㈡徵收標準 4-29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0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0 ㈠意義 4-30 ㈡標準 4-31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2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3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4 ㈠意義 4-34 ㈡立法意旨 4-34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4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4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5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5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6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6 七、訴訟救助 4-37 ㈠意義 4-37 ㈡立法意旨 4-38 ㈢要件 4-38 ㈣程序 4-39 ㈤效力 4-39 ㈥撤銷 4-41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1 ㈧救濟 4-41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

說 4-41 二、書狀之程式 4-42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2 ㈠欠缺之效果 4-42 ㈡欠缺之補正 4-42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3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3 肆、送達 一、意義 4-43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4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4 ㈡郵務機構 4-45 ㈢囑託送達人 4-45 三、應受送達人 4-45 ㈠原則 4-45 ㈡例外 4-45 四、應送達之文書 4-49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49 ㈡通知書 4-49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49 五、送達之處所 4-50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0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0

六、送達之時間(民訴§140) 4-50 ㈠原則 4-50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0 七、送達之方法 4-51 ㈠交付送達 4-51 ㈡寄存送達 4-52 ㈢留置送達 4-53 ㈣公示送達 4-53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4 八、送達之效力 4-55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56 ㈠意義 4-56 ㈡種類 4-56 ㈢指定 4-56 ㈣開始與終了 4-57 ㈤變更與延展 4-57 二、期間 4-57 ㈠意義 4-57 ㈡種類 4-58 ㈢起算與計算 4-61 ㈣伸長或縮短 4-63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3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5 ㈠意義 4-6

5 ㈡立法目的 4-65 二、當然停止 4-66 ㈠意義 4-66 ㈡承受訴訟 4-70 三、裁定停止 4-73 ㈠意義 4-73 ㈡原因 4-73 ㈢撤銷 4-76 四、合意停止 4-77 ㈠意義 4-77 ㈡原因 4-77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79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79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0 專題研究-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4-81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5 ㈡確認之訴 5-6 ㈢

形成之訴 5-8 ㈣混合之訴訟類型 5-11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權與訴權理論 5-13 ㈠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5-13 ㈡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5-15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9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20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3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4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4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7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4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7 二、功能 5-47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7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8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8 三、發生原因 5-48 四、要件 5-48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8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8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9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9 五、調查與處理 5-49 ㈠移送 5-49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9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50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50 ㈠意義 5-50 ㈡型態 5-50 ㈢審判方式 5-51 二、預備合併 5-52 ㈠意義 5-52 ㈡制度目的 5-52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

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5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8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9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1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2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4 ㈠類型 5-74 ㈡審理 5-76 ㈢承認與否 5-76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9 ㈣宜記載事項 6-12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3 二、效果 6-13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3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3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4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罰鍰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之限制 6-34 ㈠立法意旨 6-35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5 ㈢具體類型 6-36 ㈣判決方式 6-38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8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8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0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3 ㈠立法意旨 6-43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4 ㈢違反效果 6-46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0 ㈠種類 6-51 ㈡承認與否 6-52 ㈢相關說明 6-55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

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7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2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

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5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7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2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裁定 7-42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2 ㈥其餘規定 7-44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8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

§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

3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3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3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4 貳、反訴 一、概說 8-28 ㈠意義 8-28 ㈡性質 8-29 ㈢立法意旨 8-29 二、程序 8-30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0 ㈡起訴與撤回 8-32 ㈢審理 8-32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3 ㈠預備反訴 8-33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5 ㈢強制反訴 8-36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

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0 ㈠內容 9-30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2 專題研究-實

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0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69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1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4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1 ㈠證據聲明 9-91 ㈡證據取捨 9-91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2 ㈣調查機關 9-93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3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3 二、人證 9-93 ㈠意義 9-93 ㈡證人之義務 9-94 ㈢證人之訊問 9-95 三、鑑定 9-95 ㈠意義 9-95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5 ㈢鑑定之程序 9-96 ㈣概念區分 9-97 ㈤仲裁鑑

定契約 9-98 四、書證 9-100 ㈠意義 9-100 ㈡文書之種類 9-100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1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4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4 五、勘驗 9-108 ㈠意義 9-108 ㈡程序 9-108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08 六、當事人訊問 9-109 ㈠意義 9-109 ㈡立法理由 9-109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0 ㈣程序 9-112 專題研究-秘密保護程序 9-113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5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6 ㈠意義 9-116 ㈡功能

9-116 ㈢類型 9-117 ㈣程序 9-118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0 ㈠意義 9-120 ㈡性質 9-120 ㈢內涵 9-120 ㈣法理基礎 9-121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3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遂行誠信義務 9-128   專題研究 索引 Ⅰ 十七版序   整個世界在2020年歷經了超多大事,在諸多天災人禍中,筆者也在蠟燭多頭燒的生活裡擠出空檔,默默的完成了本書第17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了迄2020年6月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學說論著,也調整了一些註解及論述方式及修正部分錯漏,另外也納入部分筆者覺得考相不錯的新見解,希望能以更完整的

內容為各位服務。   108年度的律師、司法官考試延續著前兩年的出題傾向,在民事法這一科中考了民法2題、民事訴訟法1題、民事法綜合題1題。以民事訴訟法的題目來說,分別考到了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舉證責任等,都是非常傳統的考點,嚴格來說題目並不難(甚或可說是簡單),代表考生想要獲得平均以上的高分的話,可能無法僅依賴概要性的講義或解題書的模組,而需要以完整的體系及較深入的理論作為答題基礎。   這一年來筆者的時間被各種事務壓縮得非常嚴重,諸多的目標僅能低度的進行甚或停擺,原地踏步的不安感也日益加重。雖然如此,仍不敢怠慢屬於筆者生活重心之一的這兩本小書,希望能持續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幫助,證明

我們步伐雖小,但還是有在努力往前走,並期許我們都能在未來某天遇見更好的自己。 喬律師 2020.07.23

臺灣京劇演員參與崑劇演出研究(1951~2013年)

為了解決宜得利週年慶的問題,作者李巧芸 這樣論述:

臺灣無職業崑劇劇團,除曲友票戲外,崑劇演出由京劇演員兼演為常態。1949年後,滯臺京劇藝人在臺灣的演出,保留過去京班中兼演崑劇的傳統。1951年後小大鵬、復興、小陸光、小大宛、小海光等相繼成立並招生,自入劇校便以同場曲開蒙,分科後,兼以崑劇教學期培養出崑亂不擋的演員。徐露於1980年演出新象《牡丹亭》,帶動了臺灣戲曲界的崑劇風潮,展現崑亂兩下鍋的演出能力。1991年起曾永義與洪惟助聯合主持了長達十年的「崑曲傳習計畫」,規模培養京劇演員學習崑劇。2000年洪惟助成立「臺灣崑劇團」,台北崑劇團、蘭庭崑劇團、1/2Q劇場等相繼成立,為臺灣的崑劇發展帶來繁榮的景象。臺灣崑劇史的發展脈絡中,京劇演員不

曾缺席。因此,本文擬研究臺灣京劇演員參與崑劇史,探討各時期京劇演員的崑劇參與狀況與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