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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販賣毒品刑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5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合資購買毒品」懶人包資訊整理(1)也說明:販賣毒品 與合資購買而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不同之犯罪 ... ,又「代買 ...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的刑責都不同。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廖有祿所指導 王苡霖的 少年販賣或轉讓毒品之歷程研究 (2019),提出幫助販賣毒品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毒品、少年犯罪、人際關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漾沂所指導 古慧婷的 論施用與供應毒品行為之可罰性 (2019),提出因為有 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持有毒品、製造毒品、運輸毒品、法律家長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幫助販賣毒品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碰觸毒品刑責則補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年以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幫助販賣毒品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幫助販賣毒品刑責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書讀了很多,但看到題目還是不會寫嗎?   想買本好書,卻擔心沒有適合自己的嗎?   快要考試了,擔心漏看漏記重要考點嗎?   超容易緊張,想多念幾遍讓自己心安嗎?   來來來,筆者強烈推薦這本書,就讓它陪您一起上榜吧!

少年販賣或轉讓毒品之歷程研究

為了解決幫助販賣毒品刑責的問題,作者王苡霖 這樣論述:

摘要毒品議題一直以來都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因毒品衍生之犯罪及社會安全相關問題,已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近年來,少年犯罪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人數與比例有逐年提升之趨勢,96年僅有 228 件,至106年增至1,865件,可以說每年以一成的幅度增加。為避免校園周遭及青少年易聚集場所,淪為毒品傳遞及藏匿之處所,故本研究聚焦於少年販賣或轉讓毒品之歷程研究,希冀了解少年如何接觸毒品,及其發展人際關係、地緣研究等議題,能夠給予執法機關於偵查作為上有所幫助。研究方法區分為兩種:(一)文獻回顧,針對我國目前少年毒品犯罪現況之統計數字進行分析。(二)深度訪談,採用立意抽樣方式,訪談對象包括少年毒品犯及

偵查人員各5名。少年毒品犯之犯案相關歷程及偵查人員偵辦案件之經驗訪談結果研究比較如下:一、 相同處:發現少年毒品犯多為單親、隔代教養,就學狀況以中輟、失蹤為主,通常伴隨著傷害、竊盜等偏差行為,因朋友、同儕而初次接觸到毒品,故毒品濫用者為交友圈中之主軸,與藥頭、藥腳聯繫方式均為網路或通訊軟體,交易毒品場所,多鄰近娛樂場所、公共場所、住家等處。二、 差異處:偵查人員偵辦之少年毒品犯案件中,販賣之少年多為16歲至18歲間,然受訪少年毒品犯之犯案年齡為14歲至16歲間,且非偵查人員經驗中,多為弱勢家庭,家中有其他親友有施用毒品之習慣,也並非為了購置毒品而有其他犯罪行為,或參與非法活動(幫派、陣頭等

),犯案時間也非無固定時段,5位受訪少年普遍於20時至02時從事毒品交易,逮捕地點則因偵查人員多為令狀或同意搜索,故地點多為少年之住居所。本研究所得之結果及偵查方面之困境,將能提供執法機關作為少年毒品案件偵辦之參考。

論施用與供應毒品行為之可罰性

為了解決幫助販賣毒品刑責的問題,作者古慧婷 這樣論述:

毒品戰爭永無休止,我國長期以來多採取嚴刑峻法,作為毒品問題的回應,然而以刑罰作為管制手段,必須釐清各行為的本質與可罰性基礎。本文首先從柔性家長主義立場,認為本質為自傷行為的施用毒品行為,出於「認識瑕疵」與「成癮狀態」所導致的自願性不足,國家確實應予以干涉,惟以刑罰作為干涉手段而言,管制方式應採取間接家長主義,透過限制毒品提供者,避免施用者非自願之自傷。接著,本文以自由法概念下「普遍有效性」為要件的法益概念,檢視施用毒品罪之正當性基礎,包含善良風俗、國計民生、國民健康及後續犯罪等,本文認為此等關於施用毒品行為外部負面影響的指摘,均不足支撐施用毒品罪之正當性,並且透過各概念背後社會意義的觀察,可

理解社會大眾敵視毒品的緣起,大抵來自社會多數所抱持的資本主義精神,以及將施用毒品與其他犯罪行為的關聯性過度膨脹。本文接續檢視販賣毒品罪、持有毒品罪與製造、運輸毒品罪,認為販賣毒品行為的可罰性基礎,乃在於無以確保施用者自願性卻仍提供毒品,造成施用者非自願之身體、生命法益侵害,以此為基點,對於刑罰過於前置的持有毒品類型與製造、運輸毒品類型予以否定,並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之可罰性時點亦予以限縮。最後,考量提供毒品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本文對現行毒品分級制度進行檢討,認為應以「成癮性」與「傷害性」取代現行模糊的分級標準,並建議將低成癮性與低傷害性之娛樂性用藥納入國家監管,由國家擔任確保施用者自願性的角

色,建構合法提供娛樂性用藥的管道,使施用者有實踐自願娛樂用藥決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