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打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另外網站[新聞] KTV大亂鬥!勸架的、路過的都抓法官判10 - 批踢踢實業坊也說明:據了解,去年11月11日晚間,苓雅警分局獲報轄區內的好樂迪KTV發生打架,警方快 ... 是誰打他的,警方因此將郭男等10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榮堂所指導 孫福佐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處罰類型之妥當性及違序態樣之研究 (2017),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打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違序行為、拘留、易以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賭博財物、性交易、黃牛票、強買強賣。

最後網站街頭互毆快閃北港警查緝到案法辦 - 台灣好新聞則補充:... 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法辦,希望能有效減少打架擾民事件的發生。 ... 打架,北港警分局立即調派警力前往查處,員警在現場並未發現有打架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打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處罰類型之妥當性及違序態樣之研究

為了解決社會秩序維護法打架的問題,作者孫福佐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緣由,係因「違警罰法」遭大法官解釋違憲所蛻變而成,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66號、251號解釋宣告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拘留、罰役違憲並限令於2年內失效,故於有限時間壓力下,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限制人身自由之「拘留」之裁定權,由警察機關移由地方法院審理,以符合憲法精神;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精神、處罰項目、違序行為樣態,與「違警罰法」本質並未有改變,隨著時代進步,人權高漲,不僅執法人員深覺「社會秩序維護法」已不符合現實之社會,人民亦感「社會秩序維護法」有嚴重侵害人權違憲之虞,如「拘留」之執行,雖現已交由法院審理,但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之違規不處以自由刑,及其救濟程序

是否合宜。再如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之執行,由警察機關執行,結果卻是無法達成處罰目的而成效不佳,且涉及人民之營業自由權及財產權,非屬警察機關之管轄權限。因本文涉及之違序行為態樣繁多,其中分則有四章,例如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等共29條,可處罰之違序行為態樣多樣,部分規範形同具文,自立法實施後,即無裁罰紀錄。再者,有關「易以拘留」問題,其立法理由及施行情形,有原僅「財產刑」轉換「自由刑」之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難謂合宜,仍值深究。尤其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處罰由警察機關執行,明顯逾越警察機關之行政權限,不僅成效不佳,必將侵害公權力權威,亦有損人民權利之虞。據此,本文將以

立法目的、執行困境及未來修法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