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林永汀寫的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 公職王也說明:承受人資格限制之目的與內容:. 立法目的:. 避免私法人夾著其經濟上之優勢,大量囤積耕地,進而影響農業之永續經營及農民之權. 益。故限制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昆成的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及現存地籍問題之研究—以地籍清理條例為中心 (2009),提出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權利憑證、土地登記、土地臺丈、地籍清理、神明會。

最後網站有關已為私法人所有之耕地申辦信託登記,並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則補充:二、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 年6 月5 日農企字第090128463 號函略以「⋯⋯⋯按『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為了解決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的問題,作者李永然,林永汀 這樣論述: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及現存地籍問題之研究—以地籍清理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的問題,作者陳昆成 這樣論述:

1945年12月25日臺灣光復,國民政府接管後所辦理之土地總登記,有因人民不諳法令或因主管登記機關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導致日據時期以會社名義、組合名義、神明會名義或其他不明主體之名義申報登記之土地發生法律適用問題;亦即日治時期以不動產物權名稱申報登記之土地權利,以於法不合之申報事項辦理登記等載於光復後土地登記簿者。 本文係以臺灣地區在日據時期以會社名義、組合名義或神明會名義所登記土地為主要論述對象。依序論述光復前後臺灣地區土地登記之所有權與其他相關土地權利及限制登記;或因權利人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等,致未能辦理塗銷登記者;及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無證明文件可稽,且未能申請更正

登記者。同時亦針對目前部分寺廟及宗教團體土地產權未能妥適解決者;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等,而影響土地利用、土地政策及稅收,致人民財產權利之難以行使。 為解決上述各類登記土地之問題,我國政府特制定「地籍清理條例」,並於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故本文乃就地籍清理條例之立法精神及涵義,探討如何解決日本統治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至今,此類登記土地的地籍清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