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另外網站非銀行業經營地下匯兌檢方:蠅頭小利卻有大刑責也說明:(法律,人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地下匯兌,銀行,刑責,檢察官) ... 之範圍,而應受《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規範;依該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者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玉全所指導 黃右嘉的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2021),提出違反銀行法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產理論、財產損害、背信罪、特別背信罪、財產照料義務、商業判斷法則、保護法益。

而第二篇論文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蔡惟鈞所指導 李昱廷的 論非銀行違法吸金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 (2021),提出因為有 違法吸金、銀行法、金融秩序、犯罪所得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銀行法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最高法院106.11.09.一百零六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則補充: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蕭仰歸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 而科以較重刑責之金融犯罪類型,明列包括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係對於非法經營銀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銀行法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違反銀行法刑責的問題,作者黃右嘉 這樣論述:

因應金融市場連續發生重大舞弊案件,造成國家整體金融環境衝擊,損及廣大投資人權益,為嚇阻犯罪及維持金融體系安定性,便火速於各金融法規中制定「特別背信罪」,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條之2、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保險法第168條之2等來規範經濟活動下違背職務行為的規定。但此粗糙的立法,使特別背信罪散落於各法規中,本文主要探討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與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近乎雷同的規範結構,內文分析兩者構成要件之差異,其中除了特別背信罪有加重刑責之規範外,特別背信罪更限縮了行為主體,以列舉式之方式,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三類管理階層之人列為本罪之行為主

體,造成掛一漏萬及適用上之限制。基於兩者所保護之法益,更是規範適用上之核心皆屬保護「整體財產法益」,造成法規範制定上有疊床架屋之情事,故本文建議修法作為解決之道。

論非銀行違法吸金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

為了解決違反銀行法刑責的問題,作者李昱廷 這樣論述:

投資理財於當今社會已成為不可或缺之一部分,違法吸金犯罪的發生,往往都是透過一些誘利吸引社會大眾進行投資,造成受害人高達數千人以上,使之投資人無法追回被詐騙之資金,且會嚴重影響國家經濟層面與金融秩序。因此基於保障公眾利益,確保金融安定,我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即構成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刑責。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於民國93年之修法增訂後段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即認為行為人犯罪所得越高,對金融秩序之危

害通常越大,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以較高之刑責。故犯罪所得之認定,直接影響刑責之高低,何種項目應計入犯罪所得更需謹慎以對。本文主要之目的係釐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之認定標準,盼得作為實務運作中,我國法院於認定非銀行違法吸金罪犯罪所得時之參考,首先對於非銀行違法吸金罪之保護法益與行為進行探討。次之對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作為加重處分之性質加以分析。最後針對非銀行違法吸金罪犯罪所得計算所面臨之疑義加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