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新股利發放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邱舒虹的 會計準則與公司法交錯下的資本與股利制度─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心 (2017),提出遠東新股利發放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股利政策、資本制度、會計基準、債權人保護、盈餘分派。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政治學系 李清榮所指導 吳堂成的 台灣資訊科技產業策略性人力資源規劃之研究 (2000),提出因為有 資訊科技、人力資源管理、策略性人力資源規劃、策略的重點而找出了 遠東新股利發放日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遠東新股利發放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會計準則與公司法交錯下的資本與股利制度─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遠東新股利發放日的問題,作者邱舒虹 這樣論述:

股利政策是作為調和債權人與股東利害關係很重要的制度之一,亦即,藉由公司法等強行規範在資產負債表上區分「應維持的資本」與「可分派的財源」,係為防止公司資產不當流出的量尺與基準。因此,比較法上也有針對股利發放與否與金額上限設有不同的測試基準,究竟在股利政策選定上要如何設計才能發揮該制度目的以及具有保護債權人的實效,須從股利政策的本質與該基準對於公司現實資產的連結進行通盤性的檢視。 我國公司法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制度規範於公司法第235條、241條,分別是「盈餘分派」與「公積發還」,還有2018年公司法新修法後第228條之1引進的「期中分派盈餘」制度。這些針對不同財源所設的發還限制主要還是以實收

資本為核心、公積為輔,透過法定資本與公積的保留來確保公司不會不當或過度將其資產流出於股東,對債權人造成不利益。惟這樣的股利制度設計因為與會計上對於資本的定義脫節,不但不能貼切地反映公司現實財務情形,同時,因為股利制度散布於各條文,並無統一財源的上限管制,欠缺體系上的一致性。因此,本文欲從資本的定義出發,藉由拉進會計基準與公司法上對於資本與股利制度的認識,希望能重新建構對於股利政策的實效性。 在比較法上擇取日本與歐盟法作為參考,日本法部分著重於2005年新訂公司法時放寬資本規制的背景下,如何強化並穩固既有保護債權人之手段成為一大課題,包括股利政策的改革,因此日本公司法下將牽涉到公司現實資產流出

的行為,包括盈餘分派、庫藏股買回、中間分派、實質減資等課以統一且獨立的財源規制。歐盟法則著重於股利分派基準的選定,藉由立法例與修法建議報告書中對於第二號指令下資產負債表基準的檢討,試圖擷取資產負債表與償債能力測試的優點,建構兼具適用明確性與彈性的股利政策。 對於我國未來股利政策的立法論建議,本文認為可以從「未來指向性」、「統一性財源規制」與「流動性」三個面向加以強化,並應針對會計準則與法律上在資本與股利政策的分歧加以調和,才能使股利政策的劃定更貼近公司的實際財務情形,藉以發揮該制度於保護債權人之實效。

台灣資訊科技產業策略性人力資源規劃之研究

為了解決遠東新股利發放日的問題,作者吳堂成 這樣論述:

資訊科技產業是台灣十大新興產業之一,在國際市場上具有高度的競爭能力,同時也是台灣經濟發展的策略工業;1998年時海內外總產值已成長至358.77億美元,較1994年成長高達一倍以上;其中資訊硬體工業的表現由20年前的全球排名20名以外,一路晉升至現在排名為全球第三名,僅次於美國及日本。 我國資訊科技產業在國際環境中雖具有競爭優勢,但現階段正面臨著一些將導致產業無法維持長久競爭優勢的潛在性問題。策略大師波特(Michael E.Porter)認為高等教育人力、技術型人力與企業策略發展目標等,都是對組織維持競爭優勢有決定性和持續力的關鍵因素;而人力資源管理的各種功能基本上是相

互關聯、相互增強,藉由人力資源管理的實施以達成的競爭優勢,會比以其他方法達成的競爭優勢容易維持;故在此高度競爭的環境中,實有必要著眼於整體環境,從策略性的觀點,透過人力資源的規劃,使其達到相依與整合的目的,以發揮綜合的效力。 本研究的目的即企圖透過策略性人力資源規劃的觀點,分析資訊科技產業人力資源短缺的可能成因,以及企業經營策略、人力供需問題與政府相關的政策法律等,對資訊科技產業人力資源之規劃有何影響;並根據分析結果,提出解決人力資源規劃問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