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農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遺產繼承 農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點法商編委會寫的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 和unknow的 土地法規(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3301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也說明:遺產 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點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楊松齡所指導 莊谷中的 臺灣農地經營規模之探討─以產權制度為視角─ (2019),提出遺產繼承 農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產權、公共領域、利益攫取、剩餘索取權、農地政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柯格鐘所指導 郭芝明的 論我國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兼論與土地增值稅之比較及關係 (2018),提出因為有 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實價課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稽徵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產繼承 農舍的解答。

最後網站繼承土地須辦理土增稅移轉申報嗎,農舍坐落基地不用課徵地價 ...則補充: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繼承而辦理土地取得登記時,須向國稅局申報繳納遺產稅,然後至房屋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繼承之土地及房屋查詢有無欠繳地方稅,並於繳清欠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產繼承 農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 農舍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本書蒐錄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資料完整豐富、輕便易攜帶,為不動產證照考試(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與實務、研究及相關高普初考、特考之最佳工具書。   ⊙蒐錄至最新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如:   ‧111.06.22修正公布之「土地法」   ‧111.05.28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   ‧111.05.23修正發布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111.05.11修正公布之「建築法」   ‧111.05.11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4.07修正發布之「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111.02.18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   

‧110.12.17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   ‧110.10.13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10.09.23修正發布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110.07.13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   ‧110.06.30修正發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110.06.23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   ‧110.06.09修正公布之「住宅法」   ‧110.05.26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   ‧110.04.28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   ‧110.04.26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10.01.27修正公布之「平均地

權條例」   ‧110.01.27修正公布之「地政士法」   ‧110.01.27修正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10.01.20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二編債」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四編親屬」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編總則」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等。   ⊙本書於條文之後,增列相關之大法官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方便使用者之查閱。

臺灣農地經營規模之探討─以產權制度為視角─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 農舍的問題,作者莊谷中 這樣論述:

面對臺灣農戶擁有的農地細小零碎,衍生農地經營的困境,本文以產權理論視角,探討臺灣農地產權制度與農地經營效率的關係,以及擴大農地經營規模之議題。從產權理論視角,農地產權至少包含農地使用權、收入權,以及讓渡權等,乃各種農地權利屬性的組合。農地產權擁有者,為保護產權利益的作為、他人企圖分享產權利益的作為,以及政府為保護農地產權的管制拘束等,將直接、間接影響農地經營效率。由於農地產權的屬性複雜,導致一部分產權利益,無法完全清楚界定,而被留置於公共領域,成為產權交易過程,被利益攫取的對象。在臺灣,本於農地使用權與收入權合一,耕者有其田目標,規定農地在租賃期間出售者,佃農擁有優先購買權,這項規定將導致地

主自主出售農地的不利益;因繼承、受遺贈,或受贈,取得農地者,既已享受遺產稅或贈與稅減免優惠,若未自任耕作滿五年者,將被追繳租稅;農戶擁有農地面積超過0.1公頃,而且自任耕作者,便可擁有農民保險資格。但是,若要求農地租賃契約,一律採取書面形式,以明確租佃雙方的權利義務,成本過於高昂;若要對擁有農地者,逐一調查有無自任耕作,以界定租稅減免、農民保險資格等,政府亦必須花費極高昂的成本。由於界定佃農的優先購買權、擁有農地者享受租稅減免,以及農民保險資格等產權,成本過於高昂,以至於成為無法完全清楚被界定的農地權利。現實而言,農戶擁有的農地細小,農戶如果自任耕作,將不敷生計,但是,若以農地租賃,釋出農地使

用權,除擔心佃農的優先購買權困擾外,因為已無自任耕作,則將遭受追繳租稅,喪失農民保險資格的不利益。實證調查發現,農戶的農地產權交易方式,乃以非正式制度的口頭約定方式,以農地租賃,或無租借用方式,釋出農地使用權,不寫書面契約,以達到模糊佃農優先購買權的目的,將農地交由佃農幫忙耕作,地主將攫取自主出售農地,不被佃農優先購買權困擾之利益,以及租稅減免、農民保險資格等利益。研究發現,不論農戶擁有的農地是否細小零碎,農地仍然都保持耕作狀態,顯示「農地必須農用」,在農民心目中,是無可置疑的共識。實證地區,農戶擁有的農地面積,雖然僅有0.2-0.3公頃、農地使用權的剩餘索取利益低微、收入權的租金收益亦低微,

但是透過口頭約定的農地租賃,或無租借用的農地產權交易,不繼續耕作之農戶,已逐漸釋出農地使用權,交由繼續耕作之農戶從事耕作。繼續耕作之農戶,實際耕作的農地規模,已逐漸擴大,包括自有農地,以及他人的農地使用權面積,平均規模3.50公頃!農戶單位人口平均耕作面積,已擴大為1953年的4倍。產權交易過程,將產權配置給對資產收益具有最大貢獻的人,從而使其獲得最大的剩餘索取利益,乃產權最優配置原則。觀察臺灣的農地產權交易,農地收入權的租金收益,並非促使未繼續耕作之農戶,釋出農地使用權的誘因,以口頭約定方式,攫取未被界定清楚的農地產權利益,才是他們的目的。但是,繼續耕作之農戶,卻因此獲得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的契

機。

土地法規(16版)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 農舍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至111年6月最新之法規,如下:   .111.06.22修正公布之《土地法》   .111.05.23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111.05.11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4.07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111.03.25三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10.12.17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   .110.10.13修正公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10.09.23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110.07.13修正公布之《土地登記規則》   .110.06.30修正公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

稅申報作業要點》   .110.06.23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   .110.06.09修正公布之《住宅法》   .110.05.28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   .110.05.26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   .110.04.28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   .110.04.26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10.01.27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   .110.01.27修正公布之《地政士法》   .110.01.27修正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規範土地利用及土地分配之法規,除土地法外,特別法林立,因此龐雜零亂,難以一窺全貌。許文昌老師以其多年的教學心

得及實務經驗,整理出這本脈絡清晰、層次分明之小法典。     本書除蒐錄八十餘種重要且常用土地法規,依其性質區分為十四大類外,並對重要法規加入「名詞解釋」及「歷屆試題」。值得推薦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動產部分)逐號析論,坊間難得一見。     【本書收錄之法規】     本書係針對地政系學生及不動產從業人員的使用習慣與需求,收錄重要且常用之土地法規共80餘種,依性質區分為基本法規、徵收法規、登記法規、地權法規、計畫法規、重劃法規、都更法規、地價法規、地稅法規、經紀法規、農業法規、住宅法規、證券法規、相關法規等十四大類。

論我國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兼論與土地增值稅之比較及關係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 農舍的問題,作者郭芝明 這樣論述:

2016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以應近年大眾對於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高度關注。 本次修法:「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維持與土地增值稅並立制度,且仍依「土地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對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外之房地所得,則係依實際交易價格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相較於舊制,新制有許多重大突破:一、從房屋、土地完全分離課稅方式,改以「房地合一」課稅。二、以房屋、土地實際成交所獲之所得作為所得稅稅基,更符合經濟實質及量能課稅原則。 雖然新制有上述重要變革,惟仍存有諸多爭議。首先,立法者保留土地增值稅,並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雙制並行,除導致土地增值稅既存問題無法解

決,亦生兩法規範價值矛盾情形,因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兩規範體系不完全相同。其次,硬將一次交易所獲取的不動產交易所得,分成「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內所得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外所得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將使同筆所得適用不同稅目,進而適用相異稅率、稅捐優惠等,此種差別待遇除違反平等原則,亦背離經濟實質。 因此,本文認為應修正現行制度中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並立稅制:廢止土地增值稅,改依實價課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理由如下: 首先,土地增值稅毋庸必然存在,憲法第143條第3項為方針條款,立法者具體如何規範,有一定形成空間。再者,房地合一課稅具可行

性,縱使房屋、土地各自擁有獨立之所有權,但稅捐法有自己的規範目的,相關概念之適用民法不必然具優先性,必要時仍得依規範目的,即稅法中之量能課稅原則加以調整。此外,應維持現行法之實價課稅方式,因不動產作為課稅標的有其獨特性,其為眾人生存所需資源,應以實際交易所得作為稅基,方得正確反映納稅義務人的稅捐負擔能力。 因此,本文認為對於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採單一稅目「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並參考現行法之優點,例如:稅基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計算基準,並與一般所得分離課稅,實際上現行法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即提供一值得參考之雛形。 故本文第四章「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制度:課稅構成要件」,重點即評

析「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實體法規範。稅捐主體部分,維持自然人及營利事業作為納稅義務人。稅捐客體部分,本文認不應設計「日出條款」,稅捐客體應僅適用於新制施行後取得並出賣不動產所得者。另外,稅基部分,使用期間之房屋稅、地價稅應得作為所得稅之費用扣除額,方符客觀淨值原則。再對因贈與或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為避免現行法下「擬制所得額」現象,本文認應以原始所有權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作為再次出售時之成本扣除額,而繼承人或受贈者曾繳納之遺產、贈與稅,亦得作為費用扣除。最後,就取得、持有及交易期間之認定,因持有期間之判定將實質影響稅基之計算,故不得徒以申報作業要點規範,而應由法律規範,或至少應有母法為明確

授權依據,才符稅捐法定主義。 另外稅率部分,於「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情形,不應全然較一般短期持有適用較低之稅率,概出售合建分售之房地,不能完全排除非投機行為,故應個案以合目的方式解釋適用。此外,給予出售自住房地所得者稅捐優惠有其必要性,因自住房地與生存權、遷徙自由保障高度相關,但優惠內容仍須以定額免稅或房屋及土地面積限制方式加以節制。此外,應就持有期間長短調整適用不同稅率,長期持有者得適用較低稅率,目的為避免急遽、閉鎖效應;短期持有者適用較高稅率,目的為避免投機性行為,但應縮小現行法中稅率級距之差異,如此除簡化稅制也降低納稅義務人稅捐規避之誘因。另外,對於出售農業用

地及其農舍之所得,應以補助方式取代現行法之稅捐優惠。而對於被徵收前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捐優惠,應僅限適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第一次移轉,因從第二次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上犧牲已反映於土地取得成本,故無再予其稅捐優惠之必要性。 最後,第五章「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之稽徵現況及建議」。首論當事人協力義務,筆者認買賣雙方須於簽訂不動產契約後共同向稽徵機關申報,否則雙方當事人間不得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同時應許買方作為代繳義務人,以免納稅義務人(賣方)遲不納稅,損及買方之權利。除了當事人之協力義務,稽徵機關亦應履行其職權調查義務,除向當事人調查交易情形及取得成本外,在符合補充性及必

要性之情境下,稽徵機關也得向第三人調查,而不動產交易中常見之第三人包括:金融機構、建設公司及實價登錄制度之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