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證明聯核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另外網站中原大學支出憑證核銷辦法也說明: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 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 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 ...

朝陽科技大學 資訊工程系 廖珗洲所指導 林瑞智的 雲端兌獎審核系統的設計與實作 (2016),提出電子發票證明聯核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雲端系統、兌獎審核系統、手機APP設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李佳玟所指導 侯信逸的 從首長特別費案件之「差別待遇」看檢察官起訴門檻標準的問題 (2016),提出因為有 特別費、起訴門檻、差別待遇、檢察一體、起訴審查、起訴修法建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電子發票證明聯核銷的解答。

最後網站陸、電子發票報支經費則補充:(一) 電子發票證明聯依財政部所訂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可由營. 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均得作. 為支出憑證。 (二) 如由營業人提供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子發票證明聯核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雲端兌獎審核系統的設計與實作

為了解決電子發票證明聯核銷的問題,作者林瑞智 這樣論述:

為了推動商家開立發票,政府於早期建立了發票中獎機制,然而中獎發票之兌領獎作業需要民眾到指定之政府領獎單位領獎。除此之外,電子發票規格中之二維碼(QR Code)可儲存發票中所有的資訊,也可被智慧型手機解碼讀取。基於這樣的因素,我們建制了針對中獎電子發票兌領獎功能之雲端兌獎審核系統,是由客戶層所使用的手機端以及管理層所使用的主機端組成的。手機端的部分,主要提供電子發票之掃描與上傳作業,除了上傳發票影像,也會將發票持有人個人資訊,如匯款帳號、姓名、身份證字號、聯絡電話等關鍵資訊上傳到主機端上,以利主機端之模擬匯款及審核作業。由於電子發票二維碼中原本就有設計經加密之安全驗證碼,可確保該電子發票的唯

一性。主機端部分主要分為管理、作業與功能三個模組,以提供管理者管理手機端上傳的發票資訊,完成發票審核以及獎金匯款模擬給獎作業。除此之外,也提供會員管理、發票類型管理、帳號權限管理以及網站設定管理等功能。透過此系統之建制,可以簡化原本政府機關實施繁雜的中獎發票之兌領獎作業程序,透過雲端化管理與資訊技術來精簡審核核銷所需人力與行政程序,達到廠商所需要的功能需求。

從首長特別費案件之「差別待遇」看檢察官起訴門檻標準的問題

為了解決電子發票證明聯核銷的問題,作者侯信逸 這樣論述:

本文以首長特別費案件檢察官之起訴與不起訴書類為研究對象,指出首長特別費因為歷史因素,施行40多年來並未全面法制化,以致於其在法律上該如何被定性產生不少爭議。一方面,特別費無法排除需「因公支用」之公款的性質,另一方面,行政函釋同意在每月首長可支用的特別費中,有一部分機要費用得由首長領據列報,但規定此項領據列報數額以特別費半數為上限,且以首長有「支出」為前提。只是,實務長期運作的結果,首長特別費儼然成為對首長的薪資之實質補貼。 法務部就此爭議,曾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在行政院院會出具法律諮商意見,指出特別費乃「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並已形成行政

慣例」。然而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卻不予理會,加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並未適時召開檢察長會議,統一法律見解,以致就同樣「領據具領」半數特別費部分,造成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馬英九的起訴與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對許添財不起訴,有起訴標準不一致的情形,形成外界對於檢察官對政治人物差別待遇的印象,影響大眾對於司法的信心。比較檢察官書類所呈現證據之後,特別是比較馬英九的起訴、許添財的不起訴書中領據具領部分,以及呂秀蓮起訴與馬英九不起訴書中單據核銷部分,發現首長特別費案件中確有起訴門檻標準不一的情況。探討其原因,並非如外界所臆測是因為「辦綠不辦藍」。雖然檢察官起訴及優先偵辦之首長多為民進黨籍,但是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之

前民進黨執政八年,基於證據的可及性及調查資源分配,產生「優先辦綠」的結果,並無證據可證明「政黨身份」是檢察官起訴、不起訴的主要原因。 本文認為,之所以產生這種差別待遇、起訴門檻標準不一的情況,近因是「檢察一體」失能,遠因則必須考察我國檢察權發展的歷史,爬梳檢察權自受壓抑而興起的過程。台灣社會於二十多年前興起司法政治,檢察官開始過度地強調「檢察獨立」,檢察界產生英雄主義式的辦案風氣,在社會氛圍的支持下,檢察體系的長官不敢過於介入干預個別檢察官的案件偵辦,逐漸產生檢察官不再受長官節制的情況。 檢察官不受檢察一體的監督節制,又因為部分案件存在起訴門檻過低,無法說服一般人或法院,達到通說所認為

「有罪的高度可能性」起訴門檻,衍生更多問題,引起更多猜疑。由於部分案件不應起訴而起訴,外界很容易認為檢察官起訴門檻標準不一,而有不少質疑。至於檢察官起訴門檻過低、舉證不足的情況,可以說是檢察系統長久以來的問題,可以歸因於檢察官對於法條所稱「足認有犯罪嫌疑」之起訴的門檻的誤認及標準不一。另外,檢察官在往起訴方向偵辦可以得到大眾的掌聲的鼓勵,二則被判無罪又無任何究責之處罰或抑制機制,檢察官自然有足夠的誘因以起訴博得版面,加上特別費案件制度設計不良、執法不嚴、核銷之法律規定與實務執行脫軌之重大爭議案件,檢察官自然有誘因在證據不足下起訴。 有鑑於首長特別費案之起訴狀況,本文建議,未來應以法律明文,

使檢察長透過檢察一體統一下級檢察官之法律見解。此外,為求起訴門檻更為明確,應將學者通說對起訴門檻之見解予以法律明文修正,亦即在檢察官依其所偵查所得之證據,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已重大明顯,可使法院達到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時,始得予以起訴。而相關配套措施為起訴審查制度之修正改善,本文亦提出可行的方式。至於法院判無罪後,現行檢察官並無究責之機制,是針對此情況,有建議對無罪率高者,可蒐集該檢察官無罪判決,必要時要求承辦檢察官就特定案件寫無罪判決分析報告,以此減少檢察官起訴草率的問題。另在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法務部提案建議究責機制從檢察機關內部做起,亦為可行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