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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土地買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哲勝寫的 信託法(六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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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佛光大學 應用經濟學系 周國偉所指導 蘇正仁的 以跨期橫斷面資料分析影響礁溪鄉溫泉套房價格之因素 (2021),提出319土地買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礁溪房價、溫泉宅、第二屋、實價登錄、迴歸分析係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馮善詮的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船舶、扣押、拍賣、強制執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海事請求、北京草案、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319土地買賣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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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319土地買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信託法(六版)

為了解決319土地買賣的問題,作者謝哲勝 這樣論述:

  我國信託法原是英美信託法理的採用,信託法的解釋適用應與國際上主流的英美信託法理接軌,而有助於人們與業者在國內和國外運用信託,達成各種合法目的。本書論證上吻合國際上主流的信託法理,閱讀本書將可促進讀者正確地解釋適用信託法與運用信託制度。   本書分為總論、各論和附論三編,總論分為九章,敘述信託法的原理原則,各論分為八章,介紹各種常見類型的信託,附論分為九章,除了對與信託有關的脫產、逃稅、履約保證等疑難問題為解說外,並對信託實例和最高法院判決為評釋,本版增訂了安養信託、信託2.0、家族傳承信託及審議中的信託法修正草案相關探討,閱讀本書將能全面明瞭信託法。

以跨期橫斷面資料分析影響礁溪鄉溫泉套房價格之因素

為了解決319土地買賣的問題,作者蘇正仁 這樣論述:

國道五號通車後,隨著養生休閒住宅的盛行,帶來觀光及休閒的流動紅利人口,也拉抬宜蘭區房價上漲,而非宜蘭縣都市發展的礁溪鄉,並無學區、也無商業區,非屬傳統生活機能區,是適合休閒泡湯的好地方。選擇溫泉宅的民眾,看上能夠輕鬆在家泡溫泉的特點,帶動外地客的置產力道,近年讓房價變成東部地區平均價格最高的區域。本研究主要分析宜蘭縣礁溪鄉溫泉區對房價影響之因素,橫跨蒐集「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2017年1月至2021年10月交易成交案近1963筆之樣本資料。了解溫泉涵蓋區域來探討房屋價格,從年份、建物面積、公設面積、房屋所在樓層、電梯使用、超市距離、學區、社區管理、嫌惡設施、溫泉井數量、溫泉井距離

等因素,取得量化數據分析房價差異。利用特徵房價模型進一步選取驗最要特徵價格函數型態。於礁溪鄉全樣本物件,在溫泉條件特徵越明顯的地區,如:設有溫泉監測井、溫泉井口數較多、溫泉活動旺季;無論參入建物內在結構因素與外在生活機能因素,甚至考慮跨年度或是參入季節性條件,能帶動房屋價格上漲,呈現正相關。而在套房物件時,住戶淡季亦不影響其購買意願,故季節非影響價格之因素。另公寓多屬老舊建物,溫泉水質組織成份複雜,會更加速建物的老化,故溫泉井對公寓為負相關。本研究實證發現宜蘭縣礁溪鄉溫泉發展與房價之關聯性,會排除以往一般特徵對房屋影響力的正負值。特徵變數屬負向關聯包括屋齡、總面積、主建物佔比、超市、學校。特徵

變數屬正向關聯包括樓高比、管理組織、溫泉井口數。房屋價格也會因溫泉水的供給與否,及建物特徵,而造成房價明顯的差異。溫泉特性會因個人理財投資及社會經濟之表現不同,而追求健康生活者,其想要多元化經營休閒,或選擇溫泉宅為第二屋住宅,亦是造成房價上漲的原因之一。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319土地買賣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319土地買賣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船舶本質上為動產,但因造價高昂、體積龐大、須經登記,因而具有不動產性格。在商業使用中係作為運送工具,常於世界各港口間移動,當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船舶之使用受到限制,影響船舶所有人、相關權利人及旅客、貨物所有人利害甚鉅。基此,國際海事會議、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權衡各方利益積極制定國際海事公約,維護海上秩序。各國亦因應國情需求訂定船舶執行特別法規,以作為船舶執行之依據。我國強制執行法雖定有船舶執行章節,但多數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產生諸多與船舶特性不相符合之情形。在查封階段,須耗費過多時間確認船舶所有人及使用人,影響執行時效,且無再次扣押制度之設

計。於拍賣階段,除現行船舶鑑價方式不合適、無法展示船舶及拍賣公告期間過短外,更無防堵惡意競買之機制,與欠缺國外應買者友善獲悉拍賣訊息之管道。復因船舶權利人權利之行使與失權效果規定有所不足,致生船舶權利於拍定後是否消滅之疑義。不僅如此,因海商法與強制執行法,於不同時間、參考不同國際公約進行修正,導致海事優先權之行使與船舶假扣押相互矛盾、牴觸之情形。基此,船舶執行法制有檢討之必要。是本文參考歷次船舶扣押公約、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公約之規定,與英、美等航運國家之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及集海事訴訟、船舶執行大成之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提出我國宜兼採對物訴訟制度以克服執行困境、建構再次扣押船舶制度

、船舶拍賣程序應以船舶特性為制定考量、執行方法應與時俱進等建議,期可供日後法律修正暨實務運作之參考。另正在討論之北京草案,係處理船舶司法出售後,國際間是否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屬草案階段,但仍值得關注,我國應對之亦應有提前佈局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