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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跨文化研究所比較文學與跨文化研究博士班 簡瑛瑛所指導 林昱辰的 賈木許電影美學之傳承與反動 (2021),提出plywood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賈木許、紐約學派、影響研究、跨藝術研究、抽象表現主義、日常美學。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華苑伶的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權利救濟、不可避免揭露原則、限制性契約、還原工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plywood中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合板木頭種類Plywood (Type of plywood) - 掌易企業有限公司則補充:人造板材種類繁多,它們均具備不同的特點,而被廣泛應用於各種的傢具製造及裝修木作範疇。不同的板材種類皆各自有其等級之分,主要依據板料所使用的木材、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plywood中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賈木許電影美學之傳承與反動

為了解決plywood中文的問題,作者林昱辰 這樣論述:

摘要本論文包含對於紐約學派(New York School)藝術與詩學的討論,以及該學派對於美國獨立電影導演吉姆・賈木許(James Roberto “Jim” Jarmusch,1953-)作品的影響,論文旨在耙梳紐約學派詩學之成立與成就,進而透過比較文學方法說明紐約學派詩學如何影響賈木許的電影內容,再說明其電影又如何在受紐約學派詩學影響下,透過電影語言與敘事達成並且延伸與紐約學派詩藝傳統之互文,表現出紐約學派注重「日常」與視覺藝術互動的跨文本性,得以實踐該詩藝的跨文類美學,並對現代快速資本社會提出質疑與反動。本論文主要研究的問題有三:(一)是關於紐約學派與視覺藝術的互文問題,即紐約學派如

何在視覺藝術中再現詩意與又如何在文學中呈現視覺。(二)是紐約學派的詩學又是如何融入並影響賈木許的電影。(三)則是藉由研究賈木許的電影,檢視融入紐約學派風格的賈木許電影如何呈現慢而反動的美學觀。本文將先最後透過影響研究方法與互文性理論來檢視紐約學派與其他文學與視覺藝術的互文關係,在檢視詩與畫之間的影響與風格手法的類比後,以法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家和社會學家,列費維爾(Henri Lefebvre)日常生活與空間關注的理論,以日常研究的角度檢視賈木許這種關心日常的電影中的詩學觀,以及這樣的電影帶給了觀眾怎樣的視聽體驗。紐約學派的詩學是從藝術語言到日常語言的過程,但文字在愈趨白話而描寫之主題愈近日常的表

象背後,其實得見紐約學派一路受超現實主義、抽象表現主義與普普藝術甚至六〇年代電影文化等美學觀點之影響,將視覺藝術觀點帶入美國文學傳統,於此同時仍崇尚高度藝術性。紐約學派的詩學受到一九五、六〇年代在文學藝術風潮上由高端藝術(high-art)往普羅大眾都能一窺究竟的普普藝術(pop-art)轉變的影響而往個人化、日常化發展,而此轉變帶來的其實是更多文藝題材與探討議題的可能。求學時期的賈木許在哥倫比亞大學學習英語和美國文學,當時包括第一代紐約學派詩人肯尼思・柯赫(Kenneth Koch)、大衛・夏皮羅(David Shapiro)等人都在該校任教,同時也影響了當時想成為詩人的賈木許。賈木許的電影

美學自此受到紐約學派的影響,而重視對於日常的關心。一九八〇年拍攝第一部電影《長假漫漫》(Permanent Vacation)以來,投身電影已超過四十年的賈木許至今共拍攝十七部電影,因其作品數十年來堅持獨立製作,免受商業市場牽制,而得以保有個人身為「電影作者」之特性而受到評論者注意,作品並獲得眾多影展與電影競賽獎項,二〇一六年賈木許以「詩」為主題拍攝長片《派特森》(Paterson),並請紐約學派詩人朗・佩吉(Ron Padgett)為電影創作詩作,明白地體現了紐約學派對他創作的啟示。本文受此電影啟發,將紐約學派詩藝與賈木許電影美學之間的關係作整理與連結,從跨藝術研究與影響研究的基礎出發,首先

探討紐約學派所受的影響,再行探討紐約學派的特色與這些特色如何與賈木許的電影互文,最後討論受此影響而成就的賈木許電影作品之意義,為理解電影與詩作之間的影響與互文做出貢獻。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plywood中文的問題,作者華苑伶 這樣論述:

英美衡平法主體格言(Maxims of Equity)「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惟衡平法不容許有不法而無救濟;拉丁語 「Ubi Jus Ibi Remedium」有權利必有救濟,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及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律就應給予及時救濟保護或損害賠償之原則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乃人類精神上產物為標的物之權利 。因耗費勞動及發明體現財產上利益,以排除他人權利定義核心財產權益 。營業秘密權利人受他人不法侵害致生損害時,為防止侵權人實際、持續性威脅或即將發生之侵權行為,禁制令制度被認定是

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有效之措施 。本論文研究營業秘密權利人之權益,以民事保全與救濟程序為主軸,鑑於我國與美國相關程序制度之不同,分別探討保全程序之保護命令及比較證據保全與單方扣押令制度之異同。營業秘密之救濟,權利人除得以請求一般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外,禁制令救濟在民事訴訟不同階段中,訴前、訴中及審後,提供不同效力及時效性之補救措施 。亦研討異於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計算之特點,如不當得利追償、特許權費用(權利金)取代禁制令救濟與填補損害賠償及支付律師費用等。隨之,營業秘密乃攸關國際商業競爭與國家創新科技發展之命脈。營業秘密性質,一旦遭受洩漏就會失去其秘密性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以保障僱傭雙方權益及公共政

策,尤為爭議的是僱用人之營業秘密財產與受僱人從業知識、生存權之平衡,在何種情況下使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禁制令或競業禁止條款,得禁止或防止僱用人所屬之營業秘密不受侵害?抑或為保護未經法律授權或未公開銷售原型產品之營業秘密,以契約限制還原工程等,亦是值得探討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