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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 高雅慧所指導 林筠庭的 運用臨床實證評估藥品療效相等性之法規-以Fluoxetine為例 (2019),提出tfda案件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fluoxetine、學名藥、原廠藥、療效相等性、用藥持續性、學名藥事法規、各國學名藥法規比較。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醫藥大學 中醫學系碩士班 張恒鴻所指導 蔡佳翰的 藥食兩用中藥管理之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藥食同源、中藥、不良反應、食品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tfda案件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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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臨床實證評估藥品療效相等性之法規-以Fluoxetine為例

為了解決tfda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林筠庭 這樣論述:

研究背景 現今各國醫療成本不斷攀升,學名藥因省下龐大研發經費,且能提供與原廠藥等效的臨床品質,故成為公私部門節省醫療成本的治療選擇。禮來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百憂解」fluoxetine自108年4月1日起宣布停止供貨。即使原廠藥退出台灣市場,尚有同成分之藥品可供醫師處方。然而在臨床現況上,部分醫療人員和民眾仍對學名藥的療效和安全性是否與原廠藥相等存有疑慮。有鑑於此,本研究將從台灣和其他國家的學名藥管理切入。一方面了解各國對於學名藥的態度和科學基礎上的相關法規規範,另一方面欲利用實際臨床資料,評估上市後原廠藥與學名藥之療效相等性,以回應各方對於原廠藥與學名藥療效相等性的疑慮,進一步提升對

於學名藥的認識與信心。研究方法 本研究搜集美國、英國、日本、台灣等國家的學名藥相關法規,彙整各國原廠藥與學名藥之定義、學名藥使用現況和預估市場,再探究各國學名藥上市前審查規範,到上市後監控機制。接著回顧學名藥相關法規演進,隨著各國規範越趨嚴謹,對於相繼推出的學名藥法規進行介紹。 接著,本研究搜尋Pubmed、Embaase和華藝線上圖書館,尋找抗精神病藥物的原廠藥和學名藥療效相等性的研究,並分析研究結果和研究指標之特性。然後,本研究運用2002~2015年健保資料庫兩百萬人抽樣檔,進行回溯性世代研究 (retrospective cohort study)。研究對象為2002年1月

1日到2015年12月31日間,曾有憂鬱症診斷且開立fluoxetine之患者,並排除有癌症或曾使用任何抗憂鬱劑者後,依藥品廠牌分為使用原廠藥和學名藥者。主要分析指標為「用藥持續性」(medication persistence),即病患從開始使用fluoxetine到發生治療改變事件 (停藥、換藥、加藥)的治療天數,以及分析兩組發生治療改變事件的風險比 (hazard ratio, HR); 療效指標設為自殺傾向+死亡+精神科住院或急診的風險比; 安全性指標為兩組併用benzodiazepine (BZD)、Z drug (包含zopiclone, zolpidem, zaleplon, e

szopiclone)的比率。研究結果 總共針對世界上八個國家進行學名藥相關法規文獻回顧,從1790年代專利制度逐漸純熟,到預估2025年學名藥市場發展;從上市前生體相等性藥物動力學參數和試驗設計比較,到學名藥上市後主動稽查、被動通報、源頭管理及製造廠規範進行了詳實探討與比較。最後學名藥法規回顧部分,除敘述相關法規演進,亦針對上述八國豁免生體相等性試驗指引進行公告時間之比較,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US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US FDA)、歐洲藥品管理局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A)、世界衛生組織 (Wo

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規範異同之整理。 本研究共納入fluoxetine新使用者14392人。進行傾向分數配對後,原廠藥組和學名藥組各有4251人。用藥持續性方面,原廠藥使用者有3802 (89.44%)人停藥、2912 (68.50%)人換藥、116 (2.73%)人加藥。學名藥使用者有3873 (91.11%)人停藥、2740 (64.46%)人換藥、99 (2.33%)人加藥。不論原廠藥組或學名藥組,在觀察的一年中全部都發生了治療改變事件。相較於原廠使用者,學名藥發生治療改變事件的風險比,在以指標年份和醫療層級校正情況下,兩組之間無顯著差異HR

0.97 (95%信賴區間0.92-1.02)。療效指標結果經傾向分數配對後,再經指標年份和醫療層級校正後的風險比1.09 (95%信賴區間0.87-1.04),無統計學上顯著差異。安全性指標方面,兩組之間併用比率沒有顯著差異。研究結論 本篇回顧的國家中,學名藥市場都穩健成長,主要原因為學名藥使用率上升、人口老化、慢性疾病負擔加重、原廠藥專利過期等,加上大眾對於學名藥逐漸了解與接受,學名藥市場的發展性值得關注。各國上市前規範方面,在嚴謹的法規與科學基礎上,可以確保生產之原廠藥與學名藥療效與安全性相等。各國上市後監控方面,隨著監控機制漸趨完整成熟,期望能有效提升部分醫療人員和民眾對學名藥的

信心。各國推出的豁免生體相等性試驗相關指引,目的為增進民眾醫療可近性,在藥物有效與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縮減不必要的試驗,加速學名藥的核准與上市。 本研究利用用藥持續性作為同時反應療效與安全性之綜合指標,採用自殺傾向+自殺死亡+精神科住院和急診作為療效指標,另以併用鎮靜安眠藥比率作為安全性指標。整體而言,在三項指標中使用原廠藥與學名藥皆無達到統計學上顯著差異。因此,本研究所得結論不論使用原廠藥和學名藥fluoxetine,藥品本身對療效和安全性造成之影響不大,在臨床應用上應不會有顯著之差異。因此,現行的法規與科學證據下,本研究足以支持學名藥可以做為醫師處方同療效與安全的治療選擇。

藥食兩用中藥管理之探討

為了解決tfda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蔡佳翰 這樣論述:

近年臺灣在保健食品的產值攀升破百億,其中不乏添加中草藥的產品,引起產官學研各界對於中草藥在「食品」與「藥品」二者屬性認定上的爭議,中醫團體認為中藥不應列為食品,因缺乏專業人員把關,容易產生風險;而食品業者則認為:過於嚴格的法規將限縮產業活力,影響臺灣經濟發展。我們回顧 2001-2016 年間全國中藥不良反應通報系統,有使用食品、健康食品、保健食品和藥膳食物等案件數為100件,此等不良反應類型依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分類,多為腸胃消化系統之不良反應,而其相關度依Naranjo scale 多集中於「可能」,安全性尚佳,

然而在案件中卻有麻黃、川烏頭等不宜添加於食品中之藥材,可見在藥材管理上仍有所疏漏。臺灣目前管理藥食兩用藥材的表格有二,分別為: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的「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和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二者雖非正面表列,但可以提供業者和民眾參考。對比其他華人為主的社會,與臺灣同屬大陸法系的中國和澳門都有類似的參照表單;而屬海洋法系的香港和新加坡則無提供表單,而是對於食品型態或使用方式,以及毒物添加限制等進行規範,來區分食品和藥品。2018年中醫藥司為整合上面兩表,重新公告「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中藥材分類及品項」草案,其中大部分品項還是來自原先二表,但也有製首烏、天門冬等新增

品項,同時也將食品型態、使用劑量限制等,作為食品、藥品之區分界定;但這樣的管理模式尚有加強空間,除了產品形式及表列品項之外,更可新增「負面表列」的形式,同時對於限制項目應明訂指標成分含量,且最好由專門技術人員執行管理,或政府可針對各品項藥材認證,讓民眾或廠商容易選擇所需藥材。「藥食兩用」藥材之管理問題複雜,過度管制可能會限制民間經濟發展及創新力,但過度寬鬆則會讓民眾在沒有專業把關下,暴露於藥安的風險中,必須透過理性的討論和科學化的評估,才能保障民眾的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