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新村都市計畫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中興新村都市計畫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學聖寫的 台灣都市縮影50+:關於台灣城市規劃的回顧與反思 和王小璘,何友鋒的 臺灣園景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高等研究園區實質計畫 中興新村防災計畫也說明:南投縣中興新村原為臺灣省政府所在地,整體都市設計參仿英國「新市鎮」創建模. 式,規劃建設成完善的辦公與住宅合一之田園式行政社區。民國88年省府組織精簡後,.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河海工程學系 許世孟所指導 廖逸凡的 羅吉斯迴歸應用於場址岩體透水性之評估 (2020),提出中興新村都市計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羅吉斯迴歸、裂隙岩體、水力傳導係數、場址透水性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建築系建築及都市設計碩博士班 楊敏芝所指導 梁維昕的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興新村都市計畫的解答。

最後網站洪瑞智:中興新村再現風華南投縣檢討都市計畫 - 奇摩新聞則補充:南投縣府秘書長洪瑞智致詞表示,中興新村的未來,中央以國家未來發展的高度及角度積極活化,縣府正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及通盤檢討,攜手合作,希望中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興新村都市計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都市縮影50+:關於台灣城市規劃的回顧與反思

為了解決中興新村都市計畫的問題,作者張學聖 這樣論述:

  如果問你,哪些城鄉故事、事件或場景駐留於你的腦海記憶中,回憶的同時是否有些觸動心弦。如果你腦中的記憶是片斷的甚至模糊,不如一同再次踏進時光隧道,再探究竟。   本書是從二戰後開始,對不同發展階段時間軸的述說,回顧不同時期的城市發展案例與故事。戰後的時代,城市發展慢慢萌芽,從戰後渾沌時期到追求城市美好,乃至再造城市永續發展,你能想像這些歷經嗎?   孕育著台灣發展的環境,我們生長的城鄉空間,滿載著許多人的心血,促使現在的生活與環境更加美好。期待經由鑑往知來,讓讀者們能有不同角度觀社會、觀城市,並更加關心與重視我們城鄉發展大小事。   都市規劃的範疇包羅萬象,涉及居住

與生活空間品質、自然環境與生態資源的維護、工作與經濟產業發展的需求、文化的保存與活用、生活機能、基盤建設、公共空間的提供,以及都市面對災害防救、水資源分配、綠能產業、空氣汙染、交通壅塞等種種空間資源使用問題。其中還涉及「城市競爭力」營造、「土地正義」公平、面對氣候變遷「韌性城市」建構、「高齡友善」城市推動、邁向「永續發展」的實踐等多元價值的追求與挑戰。   本書則是討論台灣城市發展代表性案例故事,羅列了許多台灣過去發展各類型重要經驗的案例項目。城市與市民息息相關,小至個人生活中食衣住行、求學、就業等生活所衍生的基本需求,進而擴及整體產業經濟系統、自然生態與環境的和諧共存,都對我們有著深刻且長

遠的影響。故有關城市規劃的知識,除專業研究外,也應該用通俗的方式,讓更多人了解。從現在回顧過去經驗,並藉由過去經驗展望未來。   現代對於生活環境議題的關注已是主流價值,使得「民眾參與」機制,逐漸演變常態性事務或是國民責任、國民權益,相信日後更多人對城市規劃的認識與理解,應有助於降低民眾參與溝通成本,進而邁向共同設計的理想未來。  

中興新村都市計畫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羅吉斯迴歸應用於場址岩體透水性之評估

為了解決中興新村都市計畫的問題,作者廖逸凡 這樣論述:

傳統工程實務在使用經驗公式推求水力傳導係數 (hydraulic conductivity) 時能以更快速、較低成本的方式,產製出隨鑽孔深度變化、連續性的水力傳導係數調查資料。而既有經驗公式多僅能以單一數值的形式呈現水力傳導係數推估成果,數值的準確與否僅能透過迴歸公式設立時判定係數 (R2) 的數值來評估,導致實務上在使用經驗公式時需承擔較高的風險。若能改以機率的方式呈現經驗公式推估成果,實務應用時工程師可將自身經驗與所得之推估機率值結合,以此相輔相成的方式進行最適當的判斷。故本研究嘗試利用羅吉斯迴歸分析會以機率型態呈現推估成果的特色,建立一個符合實務需求、可用於評估場址岩體透水性質的經驗公

式。本文透過「以地質特徵因子推估場址地下水開發潛力」來探討應用羅吉斯迴歸方法評估場址岩體透水性質的優劣程度。首先,透過由「臺灣山區地下水資源調查研究整體計畫」蒐集來的多岩性水文地質資料,分別紀錄鑽孔封塞區段的岩石品質指標 (RQD)、地層深度指數 (DI)、剪裂泥含量指標 (GCD)、岩性滲透率指標 (LPI)、裂隙頻率 (FF)、裂隙寬 (FW)與流速 (v) 等七項地質特徵資料,並以統計分析軟體分別建立多岩性、單一岩性之地下水潛勢場址推估模式。模式建立後再依序分析相關的檢定值,並使用Hosmer–Lemeshow test、虛擬迴歸係數 (Pseudo R2)、誤差矩陣 (error ma

trix) 以及ROC曲線下面積 (Area Under the Curve, AUC) 等方法評估模式優劣性。本研究最終共建立了95種可用於推估水力傳導係數的羅吉斯迴歸模式,包括69種可適用於多岩性場址的推估模式,以及26種可適用於單岩性場址的推估模式。成果顯示,因子選用數量與模式預測準確率呈正相關。其中,選用4個因子時,模式預測正確率落在74.2%~89.6%之間;選用5個因子時,模式預測正確率落在82.8%~91.6%之間;選用6個因子時,模式預測正確率落在86.2%~92.9%之間;選用7個因子時,模式預測正確率落在90.8%~93.6%之間。此外,經統計發現RQD與LPI兩因子與推估

模式的預測準確率最為相關。本研究所建立的模式可提供工程實務上另一種場址透水性質調查方法,進行場址調查時可根據現地岩性分布狀況、能取得的因子種類,從本研究成果中選擇適合的模式參考使用。

臺灣園景

為了解決中興新村都市計畫的問題,作者王小璘,何友鋒 這樣論述:

  全書以敘事性方式,開啟4百年來臺灣景觀發展的綜述;總計18萬字,60張示意圖,610張照片和430篇引用參考文獻。「總論」鋪陳了臺灣景觀各個時期的歷史背景和變遷,令人讚嘆臺灣景觀專業領域一甲子的苦行和艱辛,而今終致開花結果。「各論」中20個公園和庭園,以文資較多、取得較易、區位可及性高,且容易到達;在類型上較具代表性,且為人熟知,以及與筆者息息相關者為選取原則。盼能將這些寶貴的碎珠串成一條項鍊,予己予人留下些許記憶,也盼新生代景觀人繼續將臺灣景觀史延續下去。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興新村都市計畫的問題,作者梁維昕 這樣論述:

文化景觀是由人長期與自然或環境互動下,產生出的延續性文化現象,藉由不同的歷史發展脈絡、文化背景與自然環境等互相交錯影響下,形成獨特類型的文化景觀。臺灣對於保存維護的概念,於2005年修定《文化資產保存法》,正式增設「文化景觀」項目,由個體式建築的保存觀念,轉變為區域性、場域性尺度的保存概念。本研究以中興新村文化景觀範圍為研究對象,透過都市發展歷程、行政辦公與住宅之群落關係、居民生活文化記憶與重要建築設施等,歸納其文化景觀價值及特殊性,並依據《文資法》第55條規定,得依文化景觀之特性及實質發展需要,訂定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並藉由國外相關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之個案研究,彙整適用於中興新村文

化景觀的「保存及管理原則」架構及執行工作,目的以維持文化景觀原始風貌及保存區的監管保護。建構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模式、管理維護及執行管制工作規範,提供政府部門、相關執行計畫及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與建議。本研究主要成果如下:一、檢視中興新村文化景觀歷史脈絡紋理,探討構成因素及人和地緣之演變過程。二、研析文化景觀環境基礎資源項目,並分析其文化景觀的價值涵構。三、建構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評估指標架構,作為文化景觀保存潛力和重要性之指標依據。四、擬訂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架構,作為後續執行保存區保存維護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