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賭博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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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漾沂所指導 張益昌的 賄選行為之可罰性研究 (2016),提出九州賭博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賄選行為、法益理論、選舉制度、民主制度、政治參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社會學系碩士班 鄭力軒所指導 葉俊男的 「嘸免法律的所在」:臺灣地下六合彩交易體系的考察 (2011),提出因為有 六合彩、地下經濟、賭博、社會網絡、經濟社會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九州賭博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簡字第7171號刑事判決 - 臺灣開放數據則補充: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簡字第7171號刑事判決刑事賭博. ... 院判決如下: 主文程伯穎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九州賭博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賄選行為之可罰性研究

為了解決九州賭博罪的問題,作者張益昌 這樣論述:

賄選行為長期以來在我國刑法體系內被認定是一個具有可罰性的行為,然而其保護法益究竟為何一直是個謎一樣的問題。如何認定賄選行為,以及計算賄選行為的行為數,已經是實務上爭論多年的問題。但是對於這些技術性問題的上位概念:賄選行為的可罰性,雖不到未見隻字片語,但也只有寥寥數筆帶過。本文先從賄選行為在台灣的歷史、進行方式以及成效出發,對賄選行為建立一定的認識,並從三個角度討論本罪的可罰性:公平、效益、不可轉讓性。但本文在分析後認為這三個理由並無法作為處罰賄選行為的正當性基礎。如此勢必有必要從更高階的法益理論著手,來判斷是否有建構其法益正當性的可能。然而在本文採取的法益理論下,對於賄選行為的刑事處罰,並無

法滿足普遍有效性的要求,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在處理賄選行為的法益問題時,勢必也需要將民主概念與國家理念進行探討,本文認為國家是為了解決主體間的共存問題而存在,而其客觀性解決了因主體有限性而造成問題,同時也提供了一個護衛性制度使人民最大化的實現自由。次一步的問題則是,民主應如何運作才能符合理想設定的國家運作模式。本文在結論上認為,國家理念的設定與民主並沒有直接關係,民主是依附在具有正當性的國家理念之下,自然無法逾越國家正當性的概念,侵犯少數的人法權與自由,從而無從證立其正當性,而應該加以廢除。雖然賄選行為並沒有存在正當性,本文也試圖提出限縮解釋的方向,只有在涉及國家運作體制改變的修憲公投,有其處罰

的正當性。

「嘸免法律的所在」:臺灣地下六合彩交易體系的考察

為了解決九州賭博罪的問題,作者葉俊男 這樣論述:

地下六合彩做為台灣社會民眾的普遍活動,牽涉金額龐大,參與人數眾多。然而在民法「賭債非債」的原則下,六合彩所衍生的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中的產權地位,同時法律也不保障六合彩所衍生的契約執行。本文探討在缺乏國家法律的產權保障下,龐大地下六合彩體系的維持與運作機制。筆者透過深度訪談法和參與觀察法,訪談共23位「賭客」、「樁腳」和「組頭」角色以及相關行動者,並實地觀察六合彩交易細節。本文指出「社會網絡」、「暴力」和「風險控管」三個機制,是維持和運作地下六合彩體系的關鍵。社會網絡指的是承載六合彩交易得以可能的人際關係結構,衍生出信任和名聲作為維護交易安全的規範力。「暴力」機制則是透過黑道力量維持交易秩序,除

了施行交易的制裁外並具有一套規避法律的技術。而「風險控管」則是管控交易風險的運作機制。不同位置、角色的行動者實踐方式不同,形朔出多樣化的交易規則、方式和限制。下層的賭客透過分散策略將交易風險和債權分配到不同上線,進而規避債務糾紛的可能。中間層的樁腳透過特定的交易紀錄方式,確保交易的執行。上層的總組頭更透過控管特定號碼的簽注數量,避免熱門牌開出而產生毀滅性的後果。另外,本研究也發現地下六合彩的發展邁向網路科技的應用,比之過往一貫的人工作業,呈現出二種並行的運作體制-「電腦版」和「紙版」 。「電腦版」體制朝向一種制度化的加盟體系,使的地下六合彩的發展邁向更為嚴格的帳務和風險管控的科技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