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過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公同共有過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林松樹,陳嘉鈴的 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土地公同共有 - Appolice也說明:共有土地出租、出借、分管,毋庸全體同意? 大家共同持有不動產,有人不賣,怎麼辦?〈1〉.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 共有土地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政治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宏仁所指導 蘇郁媄的 跨機關通報服務的現況與課題-以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為例 (2019),提出公同共有過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域治理、為民服務、跨機關通報服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張君宇的 論公司股東名簿 (2018),提出因為有 股東名簿、股東名冊、查閱權、公司資訊、閉鎖期間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同共有過戶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見問答 - 大寮地政事務所則補充:問:, 向法院拍定之法拍屋或土地應如何辦理過戶? ... 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先申辦公同共有之登記,可避免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同共有過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過戶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公同共有過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90218東森 賣家未塗銷抵押 花2900萬買蛋黃區房被法拍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Macil6RZe8U

建物位在仁愛路二段巷弄內的房屋,一共有7層,屋齡也還不到3年,每一間都有大片的落地窗,嶄新的設計在週邊屋齡較久的房屋建物中,顯得特別顯眼。

記者 蒲世芸、何孟哲 採訪報導……↓

附近鄰近捷運站,還有公車站牌,小吃店、便利超商林立,生活機能相當方便,但是有民眾購買以後住沒多久,房子竟然被法拍。

記者蒲世芸:「當時這名簡姓男子在2016年的時候,斥資花費了2900萬,買下位在台北市蛋黃區上的這間建物,想要買給父母居住,但這住才不到1年的時間就遭到法拍。」

簡姓男子2016年11月,為了讓年邁的父母能夠有一個安心居住的地方,因此找了小時候居住的附近,花費2900萬買下房子,2016年12月03日簽約後,簡姓男子1個月內付清所有款項,賣主將房屋過戶。

中間賣主接獲地政士事務所通知,簡姓男子房屋的抵押權還沒塗銷,但賣主卻以「會自行處理」來作回應。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跟銀行的債務關係根本還沒塗銷掉,然後就隱瞞這件事情,就過給他,買方把錢過給建商之外,他同時又把這個房屋,欠銀行的債務同時也過了買家。」

原來賣家在2017年8月開始就沒有償還本息,積欠了2億4千多萬,其中簡姓男子,房子抵押權2600萬遭到查封,才驚覺高額買下的孝親房已經淪為法拍屋,因此控告賣方詐欺。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一樣還是要做履約保證,你至少就是說,我希望有一個“雙代書”的制度。」

專家提醒買賣房屋過戶時,雙方最好採取雙代書制,並且仔細確認相關合約內容,以免再有類似狀況發生。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2/190218-2900.html

跨機關通報服務的現況與課題-以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為例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過戶的問題,作者蘇郁媄 這樣論述:

  跨機關通報服務為跨域治理與為民服務概念下的產物,更是如今備受矚目的重點戶政業務――內政部戶政司於民國107年7月6日所發布的新聞稿即指出:自民國106年起至民國107年4月底止,民眾透過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共計241萬1,352件,全臺平均每10人就有1人使用,是最多民眾使用的服務――其所受重視的程度,可見一斑。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為戶政提供的跨機關通報服務項目之一,源起於民國92年高雄縣政府的TIO(Three-In-One)工作圈,就民眾遷徙、改名或改統號衍生的諸如通訊地址、資料更正等,由戶所協助製作同意書、申請書,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至稅捐及地政機關;

隨著資通訊技術愈來愈發達,目前由戶政提供的跨機關通報服務除了針對戶籍資料異動後,透過資訊系統的傳遞向相關的稅務、監理、水電、地政等機關更新當事人資料外,還擴大到健保、勞保、軍保等相關給付之申請,甚至連亡故親屬之壽險保單清查之申請,也在戶政跨機關通報服務項目之列,共有十數個機關單位加入跨機關通報服務提供的網絡中,提供各種與民眾日常切身相關的跨機關通報服務。  對民眾而言,在戶政事務所除了所申辦的戶政業務得到滿足外,還能同時完成原本需要自行前往其他機關方能申辦的業務需求,直接節省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成本當下便能讓其切身有感,因此自然會希望跨機關通報服務的項目能夠愈多愈好。  對受通報機關而言,民眾

在戶政事務所申請跨機關通報服務後,透過資訊系統直接將申請資料傳送到各受通報機關,免去民眾親至各機關臨櫃辦理,除了節省本身人工受理之行政作業時間,也由於透過戶政事務所的線上通報申請,比起民眾自行投遞及送件時程上來得迅捷,能大大提昇機關在民眾心中的形象,更因戶政事務所身為通報機制的最前線窗口,使受通報機關減少了與民眾直接對應產生衝突的可能,也相對減少了被民眾投訴的風險,可謂立於多贏的局面。  而對戶政而言,跨機關通報服務的提供,得到最實質的效益最多只有減少了可資證明戶籍異動資料的戶籍謄本的核發,但轉而投入到提供跨機關通報服務的作業時間卻無法相抵,甚至隨著服務項目增多,開始產生凌駕戶政本身業務作業時

間的情形,更直接承擔一旦資訊傳遞錯誤或失敗,便是民眾究責對象之風險。  本研究就實務面來探究戶政事務所在提供跨機關通報服務的現實課題與挑戰,在結論上對該服務的提供儘管給予肯定,惟仍就法規明確面、權責歸屬面,與專業教育面提出建議,以供日後能更完善相關政策推行之參考。

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過戶的問題,作者林松樹,陳嘉鈴 這樣論述:

  本書將現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易問題,分成「個人買賣房地分離課稅—舊制個人」、「買賣房地持有及交易稅負」、「個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與舊制比較差異」、「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及自地自建地主」、「建設公司房地合一新、舊制」及「都市更新稅負解析」等六個單元,每一個單元再細分為若干主題,針對與每個主題有關的法令及實務見解進行實例解析,並檢附相關重要的行政函釋等,使讀者能系統性地學習每一個單元的理論與實務。作者並針對現行房地合一等申報書填寫、都市更新財務報表成果備查及投資抵減檢附實例供參考,讀者亦可透過目錄檢索相關需要了解的疑義,快速搜尋相關議題之實務方向,是一本專為房地合一及都市更

新課稅設計的專業指引工具書。 名人推薦   作者以豐沛學養、多年實務經驗,用建築業的語言,寫出這本建築業要看的書!--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于俊明   本書為作者多年實務經驗與稅務理論的心法分享,對認識都更與房地合一稅深具參考價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 花敬群   本書初版問世就是我教學備課、不被學生問倒的寶典;再版增加都更課稅內容,是會計師與房地產專業人士必備的新秘笈。--臺灣大學特聘教授 林世銘   本書完整收錄都市更新條例增修訂的稅賦、更新成果財務備查及財政部營業稅的函釋,協助參與者掌握法令動態與滾動式新增問題,並依解析內容研擬回應方案,提

升個案長期推動的穩定性。--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理事長 林育全   作者用其幾十年的專業與實務經驗,再次出書跟社會大眾分享,實乃所有建設公司、地主、各方讀者的福報。--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正乾   本書提供都市更新與房地合一稅下,各項不同土地持有背景及參與都市更新之所有權人、實施者與相關權益人面對實務問題之解方,我強力推薦這本有關都市更新及房地合一稅制的好書,願有福份者共享之。--千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志桐   這不但是一本建築相關從業人員必備的工具書,更是一般民眾保障自己房地產稅賦權利的精彩作品,本書以案例條理式的探討方式呈現,讓讀者得以分享作者多年豐富實務經驗

的成果。--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理事長 辜永奇   無論是建設公司於預售前的房地拆算比例,或現今危老重建地主土地與建商建物互易等專業稅務評估分析,作者均能提出清楚明瞭且令人安心的建議。本書集不動產各項稅務與實務於一冊,是專業且實務的工具書,真心值得推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協會理事長 駱璋玲   長期鑽硏都更之專業都更會計師,鉅細靡遺地將都更涉及的所有稅務實務與問題分門別類完整的闡述,是一本相當專業實用的工具書,值得推薦。--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蘇炳章

論公司股東名簿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過戶的問題,作者張君宇 這樣論述:

  近年,公司股東名簿查閱權爭議在各大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或企業併購防衛戰中不斷被提出,我國主管機關也因此作出了數封函釋以為解釋。然而,股東名簿及其查閱制度於我國卻長期未受重視,對此部分之研究也相對稀少。甚有不少論述錯誤的將股東名簿誤認為與公司一般商業帳簿相提並論。此種論述原點,不外乎係出因於我國公司法第210條將股東名簿與公司帳簿作同一之規範,從而導致在這種一視同仁的規範模式下,股東名簿制度受到曲解。為此,本文從資訊權理論與股東名簿制度之歷史演進,追溯股東名簿制度的原貌,深入探究公司法的起源——英國公司法,如何對待股東名簿制度及股東名簿查閱制度的建置。  析言之,英國公司法根本不認為股東名簿具

有與公司商業帳簿相等的隱密性。股東名簿之功能在於確定股東身份,本質上毫不具有隱密性資訊之性質,供外部人查閱對於公司營運也難以產生損害。並且在利用公司組織的情況下,由於股東本人得以隱藏在公司獨立的法人格背後,不但會使主管機關稽核變得困難,私人間交易秩序也難以維護。更有甚者,於金融自主化之現代,由於公司與社會上的投資者乃至於整體市場間複雜的交織,公司組織的監督已經不僅只是主管機關所能夠一肩擔負。相對於我國,英國早在18至19世紀便體會到公司組織的監督不可能交由主管機關一手實行,公眾審查作為監督之一環不可或缺,只有透過資訊的公開,使能夠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而股東名簿供公眾查閱,便是最初階的監督機制,

提供交易相對人與投資市場確認公司成員、賦予公司股東間相互聯繫之手段。  在具備此一認識下,本文首先從「資訊」的本質切入探討,並承接後文以提出「層級化資訊公開體系」之見解。其次,本文也從股東名簿制度歷史發展,探究股東名簿本身所持有的態貌,確認股東名簿僅僅只是記載公司成員聯絡資訊之書類,與一般商業帳簿之性質具有根本上的不同。而我國公司法除了在股東名簿相關規定上,欠缺一體性規範、國內見解混亂外;將股東名簿與商業帳簿等同視之之規範模式,更產生股東名簿制度遭惡意濫用之問題。是以,本文透過介紹英國公司法規範,歸納值得我國借鏡之具體事項,整理我國實行上所可能面臨的反對意見、並提出各該意見的應對措施。最後,綜

合本文研究結果,提出幾項法制建議:層級化資訊公開體系的建置、公眾審查主義的引進,以及股東名簿查閱法制的再建構,以為將來立法、行政、司法與實務操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