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持有毒品刑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5版)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持有毒品刑責及應注意事項 - 建律也說明:持有 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許春金所指導 傅培維的 基層員警執行安居緝毒專案之認知與經驗 (2020),提出持有毒品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基層員警、安居緝毒專案、毒品政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漾沂所指導 古慧婷的 論施用與供應毒品行為之可罰性 (2019),提出因為有 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持有毒品、製造毒品、運輸毒品、法律家長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持有毒品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駐泰國代表處提醒民眾,倘攜帶大麻或含其成分之產品入境臺灣 ...則補充:泰國政府於2022年6月9日正式將大麻除罪化,於泰國可合法持有及使用符合法規之相關產品,但依據《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含製品)是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持有毒品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持有毒品刑責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書讀了很多,但看到題目還是不會寫嗎?   想買本好書,卻擔心沒有適合自己的嗎?   快要考試了,擔心漏看漏記重要考點嗎?   超容易緊張,想多念幾遍讓自己心安嗎?   來來來,筆者強烈推薦這本書,就讓它陪您一起上榜吧!

持有毒品刑責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毒品是萬惡之源;從古至今毒品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不管是偷竊、強盜,甚至不少詐欺案件,很多嫌犯都是吸毒成癮,缺錢買毒挺而走險。
毒品【K他命】近幾年來已成為國內最氾濫毒品,主要是持有或施用20公克以下K他命等三、四級毒品無刑責,只裁罰1~5萬元不等行政罰鍰,也因此助長了青少年「拉K」歪風,因濫用K他命而終身包尿布的年輕人更不在少數。
陳明義主張【毒品K他命】三級毒品修法為二級毒品。加重刑責可有效的嚇阻毒品的氾濫。(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支持陳明義進入立法院,修惡法、立良法、督促政府儘速解決問題,為年輕人、為臺灣的未來努力!
【創造台灣未來,您我一起打拼!】
好友募集:https://line.me/ti/p/%40ith6286h
小額募款:https://donate.pay2go.com/YI/YI

基層員警執行安居緝毒專案之認知與經驗

為了解決持有毒品刑責的問題,作者傅培維 這樣論述:

本研究的目的在探討我國當前毒品問題之政府政策作為及警政配合措施,並藉由訪談基層員警執行安居緝毒專案之查緝「社區中小盤毒販及其販毒模式」內容及計畫執行方式,探討其經驗、認知及成效等,最後就研究分析發現,提供相關單位與人員之參考。本研究採質性研究訪談法,針對基隆市警察局所屬之派出所中,抽取一個單位訪談一位基層員警,共計8位基層員警,並分為服務年資未滿5年者及服務年資滿5年者兩個部分,進行深度訪談。研究結果發現,在執行查緝經驗上,多數受訪者表示毒品犯罪型態之特性已由街頭交易轉向宅經濟方式;在認知與看法上,多數受訪者在執行安居緝毒專案時,社區民眾表現之態度與反應為非常贊同且支持;在成效與建議上,受訪

者表示於執行安居緝毒專案之期間並未查獲任何毒品犯罪之績效,與政府所公布之成果績效有明顯落差,原因係轄區特性不同、各縣市執行方式的不同及各類專案重疊所導致的結果;另外就自我認同及支持來源則包含:獲得成就感、幫助毒品犯罪者或家庭環境改變、警察的工作使命與職責所在。受訪者表示對毒品政策之建議,主要是希望法律能夠授與更多的權力與保障。因此,提出以下建議:一、將毒品政策等執行計畫內容納入警察六大勤務項目中。二、擴充員警毒品犯罪預防之觀念及提升查緝毒品之技巧。三、重視民眾的態度與所反應之社區事件,並協助民眾解決問題。四、創設或擬訂犯罪預防之法律依據。五、法律授與警方執行力,並賦予民眾遵守配合之社會責任。六

、政策預期成效之達成與利益擴散效益。

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

為了解決持有毒品刑責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透過「文章群」彙整相類似爭點,重要考情不漏接!   「筆者的碎碎念」提供不同的詮釋角度,全面提升答題戰力!   「近期修法與實務分析」掌握近期修法資訊,考試別擔心!  

論施用與供應毒品行為之可罰性

為了解決持有毒品刑責的問題,作者古慧婷 這樣論述:

毒品戰爭永無休止,我國長期以來多採取嚴刑峻法,作為毒品問題的回應,然而以刑罰作為管制手段,必須釐清各行為的本質與可罰性基礎。本文首先從柔性家長主義立場,認為本質為自傷行為的施用毒品行為,出於「認識瑕疵」與「成癮狀態」所導致的自願性不足,國家確實應予以干涉,惟以刑罰作為干涉手段而言,管制方式應採取間接家長主義,透過限制毒品提供者,避免施用者非自願之自傷。接著,本文以自由法概念下「普遍有效性」為要件的法益概念,檢視施用毒品罪之正當性基礎,包含善良風俗、國計民生、國民健康及後續犯罪等,本文認為此等關於施用毒品行為外部負面影響的指摘,均不足支撐施用毒品罪之正當性,並且透過各概念背後社會意義的觀察,可

理解社會大眾敵視毒品的緣起,大抵來自社會多數所抱持的資本主義精神,以及將施用毒品與其他犯罪行為的關聯性過度膨脹。本文接續檢視販賣毒品罪、持有毒品罪與製造、運輸毒品罪,認為販賣毒品行為的可罰性基礎,乃在於無以確保施用者自願性卻仍提供毒品,造成施用者非自願之身體、生命法益侵害,以此為基點,對於刑罰過於前置的持有毒品類型與製造、運輸毒品類型予以否定,並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之可罰性時點亦予以限縮。最後,考量提供毒品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本文對現行毒品分級制度進行檢討,認為應以「成癮性」與「傷害性」取代現行模糊的分級標準,並建議將低成癮性與低傷害性之娛樂性用藥納入國家監管,由國家擔任確保施用者自願性的角

色,建構合法提供娛樂性用藥的管道,使施用者有實踐自願娛樂用藥決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