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指定繼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八思巴尊者,薩迦巴阿旺貢噶索南,第41任薩迦法王寫的 帝師的禮物:八思巴尊者傳記與教言 和張向榮的 祥瑞.天命.竊國者:史上第一位儒家皇帝王莽和他的時代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簽立拋棄繼承同意書未在期限內辦理,得否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也說明:最高法院指出:民法第1225條所稱「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應繼分之指定,亦屬之,若侵害特留分,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眾生 和麥田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韻如所指導 朱耿佑的 生前之事與死後之世:死後立嗣的臺灣法律史考察 (2020),提出指定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立嗣、宗祧繼承、淡新檔案、指定繼承制度、日治法院檔案、最高法院遷臺舊檔。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泰銓所指導 江政原的 研析中國大陸收養法制與兩岸收養之法律適用 (2015),提出因為有 收養的重點而找出了 指定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生前贈與vs遺囑繼承 - 謝律師的法律諮詢站則補充:生前贈與vs遺囑Q 被繼承人生前寫遺囑,將名下唯一的不動產指定由繼承人甲單獨繼承,又全體繼承人甲乙丙丁戊子女共5人,請問繼承人甲可否不理會其他繼承人乙丙丁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指定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帝師的禮物:八思巴尊者傳記與教言

為了解決指定繼承的問題,作者八思巴尊者,薩迦巴阿旺貢噶索南,第41任薩迦法王 這樣論述:

  忽必烈的上師,宮廷導師,   什麼樣的大成就者,   能令天下第一君心悅誠服,   求法修行?   他是——帝師八思巴。   一篇傳記,二篇經典教言,三位薩迦法王       薩迦祖師、第1任薩迦法王——八思巴尊者的諄諄教言,   第27任薩迦法王的傳記書寫,第41任薩迦法王的精闢解析,   古今當代三大成就者,一同帶您認識   八思巴尊者的傳奇生平、經典教言與甚深法義。   如彼懷攝他方已,於汝王政下方眾,   請遍以正法照顧,為法能令世間樂。   ——八思巴尊者《致帖木兒王子告誡寶鬘》44頌   八思巴尊者是最早造訪中國的藏地上師,史上首次在漢地大轉金剛乘法輪

,利益不計其數的眾生。在訪漢期間,八思巴尊者為皇家親眷傳了許多甚深灌頂及法教,以佛法為橋樑,讓藏、蒙、漢三族的皇族善信者,在漢地皇宮中成為金剛師兄弟。   青年即受冊封為舉國尊崇的帝師,八思巴尊者開始為王侯皇戚撰寫許多教言,大都成為他告別中國、返回西藏之前的訣別贈禮。本書收錄尊者至今仍廣受誦讀修持的二篇教言,《勸誡大汗頌》是獻給大汗忽必烈的,為了皇太子帖木兒,八思巴尊者則專門撰寫了《致帖木兒王子告誡寶鬘》這部經典。   二部如珍珠般的佛法洞見,加上第41薩迦法王的逐句釋論,為現代行者講說帝王級的修行指引,與超越時空的佛法精要,包含如何禪修、行者應培植的功德特質、證悟佛果之道次第等,並闡釋如

何將法教融入今日的生活。   本書可以視為眾生2021年出版《薩迦成佛地圖》的系列作品,亦可獨立視為八思巴尊者的傳世法典,是認識吉祥薩迦傳承經典的入門寶鑰。   薩迦派五祖師之一八思巴尊者,少年時受邀晉見忽必烈汗,給大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很快成為舉國尊崇的帝師。八思巴尊者學識無比、證悟超群,除了教導佛法,更堪為當時宗教、文化、經濟與政治等各方面的導師,並以佛法原則為指引,諦建藏漢之間的和平,影響力深入蒙古族精神心髓,直到今天蒙古仍虔誠遵行藏傳佛教傳承。本書收錄八思巴尊者傳記故事、兩篇教言《勸誡大汗頌》與《致帖木兒王子告誡寶鬘》及第41任薩迦法王對原典的詳細釋論。

指定繼承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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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之事與死後之世:死後立嗣的臺灣法律史考察

為了解決指定繼承的問題,作者朱耿佑 這樣論述:

本文考察「死後立嗣」的法律實踐在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中的變遷。死後立嗣為傳統中國家族重視祭祀觀念下的產物,其目的在於為家族中沒有後嗣而死亡的男性擇立嗣子,以延續對死者及父祖的祭祀責任,並傳承死者的家產房分。本文觀察的主軸為:在死後立嗣實踐中,「強調『祭祀、身分、財產」的相互連結,並重視家族意志決定」的傳統漢人家族理念,如何受到「不以延續祭祀為規範考量,並重視個人意志決定」的現代民法理念所影響,為本文試圖回答的問題。 清治時期,臺灣的死後立嗣實踐透過律例規範與社會實踐,具體化了傳統漢人家族重視延續祭祀及家族意志決定的理念。然而,臺灣社會對於嗣子資格認定有較律例規範更多元的想像。在日治時期,

現代民法理念首次被用以詮釋對臺灣的死後立嗣舊慣內涵。此外,死後立嗣實踐中,祭祀因素與財產繼承的連結關係,被初步分離。戰後臺灣所實施的中華民國民法立法當時,由於否定宗祧繼承原則且重視遺產歸屬、身分關係中的意思合致等現代民法觀念,死後立嗣實踐被質疑與否定。死後立嗣實踐於民法立法時,變形為指定繼承制度,與在繼承編施行法相關規定下適用過往法律等兩種方式存在,並在戰後施行、存續於臺灣。最終,隨著1985年的身分法修法及2009年的大法官釋字668號解釋作成,死後立嗣正式消失於臺灣的法律制度。 本文結論認為透過這三個時期的死後立嗣實踐變化,能夠說明現代民法理念如何漸進地透過排除祭祀因素對財產繼承的影

響,及強調個人意志作為身分關係的建立基礎等原則,拆解死後立嗣實踐中「祭祀、身分、財產」三者間的連結關係,並否定基於家族決定代替死者決定與他人建立身分關係的正當性。但據此亦可看見,祭祀因素如何殘存於晚近的臺灣法制上。本文認為能夠以此為例,更細緻的再檢討傳統漢人家族觀念與現代民法理念在法制上的消長關係。

祥瑞.天命.竊國者:史上第一位儒家皇帝王莽和他的時代

為了解決指定繼承的問題,作者張向榮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中國豆瓣2021年度讀書榜單歷史文化 Top1;首屆「刀鋒圖書獎」年度十大好書! ★重現豐厚的史料細節,擱置史家定論,釐清王莽真容,揭示中國皇權史上最不可思議的歷史瞬間! ★探究祥瑞與災異頻繁動盪的皇權真相,重現天人感應與讖緯之學大行於世的歷史場景!   他是上應天命的哲人皇帝, 還是技藝精湛的表演家? 王莽創立的新朝,是中國歷史上最不可思議的一個過度王朝。 它的出現是歷史的必然,還是偶然?   王莽究竟是民選的聖主,還是篡漢的罪人? 是邪惡無道的簒奪者,還是復古派的改革家? 是儒教立國的實踐者,還是演技精湛的政治表演家? 中國歷史上,王莽的面目一直晦暗不清。 本書

並非王莽的歷史傳記,而是帶領讀者回到王莽身處的時代,置身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環境,站在兩漢之交時人對歷史經驗、對公平正義的理解上,具體地審視王莽的理想志業、人格表現、家庭關係、政治行動和改革措施,考察帝制時代人們追求並「實現」儒家版「理想國」的一段歷史,並從歷史細節裡窺探舞臺上誰是玩偶、誰是主人,有何教訓、有何經驗。 西漢不僅是一個朝代,更是中國儒家文化首次實現立法的新階段。同時,西漢也是一個迷信天人感應的時代,在不到兩百年的歷史中,充斥著讖緯之學。從漢武帝時期開始,災異變化、祥瑞譴告就與現實政治運動緊密相連。 生於西漢末年的王莽,幼年喪父,並沒有得到作為外戚家族成員的優待。他從一

介儒生,以其周全的為人處世之道,一躍成為家族寄予厚望的後起之秀。他借助「祥瑞」之說,重返朝堂;又在眾人的歡呼聲中步步高升,最終合法建立了新朝。那他又是如何在短短的十五年裡,就從「天下歸心」的「哲人王」成為了一個「天人共棄」的篡漢者? 面對日益嚴峻的政治合法性危機,儒家理論的實踐者王莽勤勞王事,建辟雍、制禮樂,恢復井田,贏得了同時代其他儒士的認可。那麼王莽稱帝的真正動力又是什麼?王莽到底是邪惡無道的簒奪者,還是復古派的改革家?是儒教立國的決定者,還是演技精湛的政治表演家? 本書截取漢宣帝到新莽這一歷史片段,從「祥瑞」這個視角切入,剖析王莽的個人、家族和政權相關的人物事件,再現了太后王政君、外

戚王氏家族、劉姓皇室家族、儒家經師、官僚士大夫等在西漢末年政治舞台的角力,進而重新審視旋渦中心的王莽,以窺他和時代的真貌。   ◆  ◆  ◆   「張向榮博士的《祥瑞.天命.竊國者》,不僅僅是王莽的傳記,而且把西漢的『建國』『建政』大業及儒家如何成為帝國意識形態的過程梳理得很清晰,令人豁然開朗。……對王莽、西漢歷史和儒家這三個話題感興趣的讀者,都不妨讀讀這本書。」 ──陸大鵬(名譯者) 「傳統史學把新莽貶入閏位,把古典末期的這個重要瞬間塗抹得怪誕荒唐。張向榮以深描細察的寫作,讓讀者看到一個充滿活力和可能性的轉折時代。」 ——羅新(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名家推薦 汪栢年|國立蘭陽女中

歷史科教師 黃春木|臺北市建國中學歷史科教師 葉言都|東吳大學歷史系兼任助理教授,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

研析中國大陸收養法制與兩岸收養之法律適用

為了解決指定繼承的問題,作者江政原 這樣論述:

中國大陸與我國之收養法制雖均係源自中國古代收養制度,且兩者法律都保護合法之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權利,但在具體規定中,兩者還存有諸多差異,其法律衝突集中在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收養之效力及收養關係之解除等。我國於1930年制定之民法親屬編,導進歐陸制度之收養契約觀,另外也維持傳統之習慣制定了遺囑養子、指定繼承人之制度,同時對收養契約之成立採取放任的態度,以致無法保障養子女之利益。1985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將加強對於未成年人、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權益之保護列為修正重點之一,廢止遺囑養子制度,導進收養認可制,透過國家之監督與干涉以確保養子女之利益。2007年民法親屬編進行大幅度之修正,此次修

正仍以養子女利益之保障為基本精神,強調法院於收養成立之認可與合意收養終止之認可或為判決終止收養時應依養子女之最大利益為之。中國大陸雖然自政權成立以來即承認收養制度,然而並無收養制度之完整明文規定,直到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大陸之收養制度始有正式且完整的明文規範。中國大陸與我國關於收養之規定本來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加上目前我國與中國大陸間分治之政治現實,因國際上目前尚缺乏承認此種法律衝突之案例,是以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即有「國際私法說」與「區際私法說」之爭議。中國大陸司法實務對於涉臺案件之準據法,係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

關係適用法》,而我國關於涉陸案件準據法之依據,則為1992年7月31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者對於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不盡相同。本文主要討論中國大陸收養法制之立法沿革及收養關係之成立要件、法律效力與收養關係之解除等,並輔以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進行比較及研析兩岸收養法律之適用,藉此說明兩岸收養法制之同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