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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中國文學研究所 葉國良所指導 鄭雯馨的 論《儀禮》禮例研究法—以鄭玄、賈公彥、淩廷堪為討論中心 (2012),提出米珠薪桂同義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儀禮、禮例、鄭玄、賈公彥、淩廷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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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米珠薪桂同義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儀禮》禮例研究法—以鄭玄、賈公彥、淩廷堪為討論中心

為了解決米珠薪桂同義詞的問題,作者鄭雯馨 這樣論述:

經學詮釋的方法豐富而多元,條例正是其中一種。本文以研讀《儀禮》為對象,探討鄭玄《儀禮注》、賈公彥《儀禮疏》、淩廷堪《禮經釋例》等對禮例的界定及應用禮例的情形。透過凡言例句的整理與分析,將提出的問題與研究所得總結如下:第一,禮例的界定與演變。禮例,是具有必然性的禮儀規則,包含禮意、禮文層面。禮例可規範行為與價值觀,放在時間的脈絡下則成為處理新事物的參考,如同慣例一般。比較三《禮》、《儀禮注》、《儀禮疏》、《禮經釋例》後,發現漢朝成立經學後,在「周公制禮」的觀點下,禮例產生如下變化:來源從生活中的禮儀實踐到以《儀禮》一經為據,性質從慣例到比較經文所得之例,內容從兼具禮意與禮文到專主於禮文。此外

,根據慣例的觀點,及單一的禮儀行為、整套禮儀進程皆可為例的現象,可知注解者認為《儀禮》是周公致太平之迹,是舊經驗(慣例)的匯聚,因此《儀禮》記載的禮儀也具有規則性質。第二,禮例的作用。在規則具有必然性的觀點下,禮儀皆有其固定的步驟、行禮者、時間、地點等規定,注解者以此為基準,應用互見、比類、推次等方法,解讀經籍文本,表現如下:其一,校勘經文,如字之誤、聲之誤、當為、衍文、脫文等。其二,辨正舊有的經說。其三,界定禮儀種類、辭語、階級禮數等。其四,推論經文所未載的儀節,補足禮文。其五,規則的必然性反映社會與政治制度的存在,因此運用禮例可解釋其他經籍中的禮儀實踐與因革損益,並成為褒貶的根據。運用「禮

之大節」為禮儀關鍵與流程的概念,闡明禮例亦有助於研治禮文與禮意。就單一儀節而言,禮例有助於綜合禮文、辨別禮意。就一整套禮儀而言,禮儀進程蘊涵核心與邊緣的概念,有助於解讀各類禮儀變化。如飲酒禮的「禮盛禮殺」係指同一套禮儀中逐漸遞移且相對的繁、簡禮數,而非以一固定的尺度作為標準增減。又如士喪禮由小斂奠到大遣奠的「漸凶」、虞祭與卒哭祭的「反吉」、卒哭祭畢的「漸吉」、喪畢復常的「吉」,吉凶層層遞進變化,呈現喪禮的過渡性質。第三,禮例的不足。本文從方法與目的(解經、解禮)之間能否對應,及禮例方法本身的應用過程,討論禮例的不足。禮例須與禮意、禮文具備固定、一致的關係,方有助於解經或解禮。就此而言,有三種情

形將降低禮例解經的效用:其一,禮例詮釋紛紜。其二,禮文捨取紛歧。其三,禮例無法得到禮意、禮文的佐證。應用禮例,最關鍵的步驟在於分類。以此觀之,《禮經釋例》具有三項較為明顯的缺失:首先,界定標準多重不一、敘述無法呈現分類的包含關係,以致類與類的界限不明。其次,過度同化禮文,禮意詮釋產生序列化。其三,專主於《儀禮》一書,忽略其他典籍,導致以偏概全。第四,禮例的分類。從規則的「必然性」著眼,禮例可分為常例與特例二類:特定禮儀中特定身分的固定作法為常例,因部分因素改變既有作法卻仍被視為規則者,稱為特例。形成特例的因素,可分為倫理關係、事件性質二類。因倫理關係而異的禮例,旨在強化特定價值觀的重要性;因事

件性質而異的禮例,則藉此將變異或特殊事件納入規則體制內,以穩定社會秩序。除了秩序訴求外,常例與特例的區別也反映出農業社會的生活背景。分類過程中,亦發現禮例具有多重層次的結構,顯示禮是一種相對值,而非絕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