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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親權事件與習慣居所之研究

為了解決藤次郎f 808 ptt的問題,作者楊琦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涉外婚姻、親子與親權爭議牽涉身分與家庭關係之安定性,為各種家事事件之基礎,尤其國際間不法擅帶留置子女事件隨離婚率上升與少子化危機而增加,如何提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乃至於法院對於國際私法之問題意識,為值得嚴肅面對之課題。本文以涉外親權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選法規則,以及習慣居所之內涵為研究方向。管轄確定原則在我國之發展,實務見解從逆推知說逐漸轉為修正類推說或利益衡量說,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由子女住居所地法院管轄。除學說與國內裁判,本文亦介紹與涉外親權事件密切相關之海牙國際公約,即1980年國際兒童誘拐民事責任公約與1996年兒童保護措施與父母責任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與

合作公約,並嘗試將公約提及之習慣居所概念詮釋於子女住居所地。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大幅修正,配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思潮,將父母子女關係準據法修正為依子女本國法,且離婚後親權酌定事件不再定性為離婚效力範疇。此外,為達成裁判一致理想,反致理論曾蔚為風潮,惟在子女親權事件實難僅藉由反致達成,且如不適當限縮反致,反可能破壞關係最切地法之修法意旨,觀察1996年海牙公約與日本法律適用通則均以限縮反致為原則。海牙公約對習慣居所未有定義,美國為公約簽署國,除制定內國施行法,亦明定由子女住家地法院管轄涉外親權事件。我國雖未簽署,惟家事事件法第53條首度規範取得涉外婚姻訴訟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以國籍、住居所

或經常居所為管轄選項。本文分別蒐集美國與我國裁判,嘗試歸納分析法院對於習慣居所與經常居所之考量因素。最後,本文整理綜合前述內容,討論習慣居所列為國際裁判管轄權或連繫因素選項之可行性,思考符合我國國情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