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移轉資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整理懶人包

農舍移轉資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振國寫的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 和黃振國的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也說明: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涉及農民重大權益,未納入該次修正。 近來,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 ... 三、增訂依本辦法興建之農舍及其農業用地併同移轉之承受人資格條.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所指導 杜怡涵的 中央與地方農舍興建法制之研究-以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為例 (2021),提出農舍移轉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農舍興建事項、地方立法權、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劃分、法規位階選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楊松齡所指導 莊谷中的 臺灣農地經營規模之探討─以產權制度為視角─ (2019),提出因為有 產權、公共領域、利益攫取、剩餘索取權、農地政策的重點而找出了 農舍移轉資格的解答。

最後網站農舍申請資訊 -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則補充: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流程圖說明: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農業局)→辦理現勘並簽會審查小組單位(地政局、都發局、工務局、水利局、環保局)依權管法令審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農舍移轉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

為了解決農舍移轉資格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不動產信託,可確保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同時亦就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舉例說明,讓讀者對不動產信託有最深入的了解。

中央與地方農舍興建法制之研究-以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為例

為了解決農舍移轉資格的問題,作者杜怡涵 這樣論述:

我國之農業政策自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及土地法修正後,即由「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農業發展條例亦於該次修法首度將農舍興建之規定納入規範,為補充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農舍興建規範,內政部即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具體規範我國農舍興建之申請,惟前揭辦法仍有規範疏漏與不足之處,致使許多農舍零亂興建於農田之上,對於農業生產環境造成莫大之衝擊與影響,且此農舍亂象以發展農田觀光之宜蘭縣猶為嚴重。宜蘭縣遂行使其立法權訂定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以填補前揭中央法規之不足,此即涉及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分配與地方立法權外部界限劃

定之問題,又宜蘭縣訂定之前揭辦法係用以抑止農舍興建氾濫之情,其規範難謂與人民之權利義務全然無涉,故亦涉有地方法規位階選擇之爭議。 雖中央與地方之立法權限分配及地方立法權外部界限劃定問題已存在多年,惟因我國憲法就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規定過於抽象,以致時至今日地方立法實務上仍需面對前揭問題之挑戰,又地方政府所屬之行政機關有時會為程序上之簡便,擇以較低之法規位階訂定規範,以致所訂定之地方法規存有適法性疑慮,是前揭地方立法問題仍有值得探討之處。為能對我國農舍問題所衍生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爭議有所助益,本文擇以中央與地方農舍興建之法制為研究,並以宜蘭縣廢止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後,所訂定之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為例,探討地方立法所遇有之實務問題,並嘗試為前揭問題提出建議。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

為了解決農舍移轉資格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不動產信託,可確保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同時亦就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舉例說明,讓讀者對不動產信託有最深入的了解。 作者簡介 黃振國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比較法學組六十七年畢業   經歷: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租稅規劃與財產移轉講師;永然法律研究中心不動產稅務及大陸房地產講師(不動產經紀法規、土地登記、土地稅法、遺贈稅法、行政

救濟、信託法等)三十餘年;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常務理事;補習班教師三十餘年經驗;台灣財稅發展協會理事長   著作:不動產法拍移轉及稅費、法院拍賣案例與運用、訴願書狀與範例、遺產稅節稅規劃、贈與稅節稅秘訣、繼承登記疑難解析與範例、最新遺產.贈與稅節稅規劃、遺產稅實戰手冊、保險.信託.遺產、贈與之節稅規劃、遺贈稅節稅規劃案例解析、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繼承權益法律指標、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合著)、不動產物權實務──擔保、用益物權編(合著)、房地合一課稅案例.快速圖解、房地合一稅申報.節稅規劃一手掌握 吳序 李序 作者序 第一篇 土地權利信託書狀基本概念 房地信

託登記──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之方式 一、權利書狀之註記 二、登記簿之登載 三、信託專簿 第二篇 基本規定 壹、信託登記 一、一般規定 二、特殊目的信託 三、登記規費及稅捐 貳、受託人變更登記 一、一般規定 二、特殊目的信託 三、登記規費及稅捐 參、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肆、信託歸屬登記 一、一般規定 二、登記規費及稅捐 伍、塗銷信託登記 一、一般規定 二、特殊目的信託 三、登記規費及稅捐 第三篇 土地登記規則與內政部重要 一、第124條 二、第125條 三、第126條 四、第127條 五、第128條 六、第129條 七、第130條 八、第131條 九、第132條 十、第133條 十一、第13

3.1條 第四篇 信託登記範例及相關書件 壹、自益信託設立登記 一、信託登記(自益信託) 二、遺囑信託 貳、他益信託登記及信託條款 一、報稅流程 二、辦理流程 三、辦理他益信託應附文件(同自益信託) 參、信託取得(自益信託)登記(信託+買賣登記) 一、圖解 二、辦理流程 三、辦理信託取得登記應附文件(同自益信託) 四、登記申請書、買賣契約書、金錢信託契約範例 肆、受託人變更登記 一、受託人變更之原因 二、辦理流程 三、辦理他益信託應附文件(同自益信託) 四、受託人變更範例(摘錄)(其他欄位略) 伍、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一、圖解 二、辦理應附文件 三、應備文件 陸、塗銷信託登記 一、定義 二、類

型及消滅原因 三、範例、辦理流程、應備文件 柒、信託歸屬登記 一、定義 二、信託歸屬與消滅原因 三、辦理流程 第五篇 稅務 壹、持有信託財產期間應繳的財產稅──地價稅、房屋稅 一、地價稅 二、房屋稅 貳、移轉時期應繳的財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房地交易所得稅) 一、自益信託的土地增值稅 二、贈與稅 三、遺產稅 四、房地交易所得稅 第六編 法務部解釋函 自益信託可約定因特定事由發生改為他益信託 財團法人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其受託事項應以章程或登記之業務範圍內為限 受託人出售信託財產予信託關係消滅時之歸屬權利人,所得價金仍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兼抵押權人應視有無利益衝突或妨礙他債

務權人權利行使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農地興建農舍仍屬信託財產 受託人與另一人為共同受益人,受託人享有歸屬比例不相當,已違反信託法第34條 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無管理或處分權之消極信託不符信託要件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無管理、處分、收益,非屬信託 信託期間先順位受益人拋棄權利者後,歸次順序受益人 委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即為所有權人 先抵押後信託給貸款銀行,有無不妥? 已信託之住宅是否屬於公益出租人,應由主管機關認定 自益信託委託人終止後,辦理塗銷信託後再行辦理轉賣他人登記 採信託方式的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地主土地之時點為受益人變更時 信託契約已約定並經信託登記,應依其約定由委託人與受

託人共同終止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保護受益人利益而選任或約定 代表公司股東將土地信託後,受託人再售予公司仍受公司法第59條之限制 以房養老契約就委託人或繼承人可否終止信託,宜於契約中明定 以信託業為受託人,受到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政府規範與監督,較有保障 同一書面可以訂立數個信託契約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違反第82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應處罰受託人 政黨為信託後,得指示信託業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由信託業辦理 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者,其繼承人終止信託致信託關係消滅,移轉土地不課徵土增稅 信託關係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消滅,該信託財產應歸

屬於受益人 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消滅事由,有約定歸屬權利人者,依其約定,並非依委託人遺囑 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已繼受原地上權人契約各項權利義務,不必與國產署換約 受託人因執行信託事務就信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人得對信託財產查封拍賣 子女為受益人,自益信託的財產應計入家庭財產 事務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應具有管理權 信託關係後信託財產未移轉給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仍為存續 事務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 受託人任務因其死亡而終了,應選任新受託人 遺囑指定繼承人,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與受託人,死亡時該不動產屬信託財產,非屬遺產,因不屬於遺產,該遺贈無效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為合

併後消滅公司而受影響 第七編 內政部解釋函 受託人死亡,信託財產查封中,債權人應代位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 已預告登記不動產應先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再辦理信託登記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共有 89年修正前共有一筆耕地,修正後分別因繼承、拍賣、贈與及信託而移轉,已非原共有人,縱有部分共有人繼承取得,不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終止信託關係後,非保存行為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自益信託受益人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修法後以受益人死亡日為準 農舍信託後,應受滿五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權利瑕疵 由受託人申領區段徵收範

圍內抵價地,並為登記名義人 受託人興建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以信託取得財產方式辦理 信託契約未約定各共同受益人之受益比例,按人數平均享有信託利益 信託登記並附自書遺囑,信託契約條款如無不明確或不符信託要件,得准予受理 信託關係未經終止前,遺囑執行人對信託財產尚無管理權,不得由遺囑執行人終止信託 抵押權人兼受託人「單獨」申請抵押權權利價值變更登記應附文件 農舍受託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資格   吳序   近年來國內各種信託商品越來越多元化,隨著信託的好處逐漸被大眾認知,房地產信託亦逐漸受到重視。信託除了對個人而言,有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信託機制運用在不動產

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九章第124條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即其信託之標的為房地不動產。有關房地產信託之書狀、登記辦理流程、相關法規與解釋令函、信託有關稅務等為一專業領域、相關人士了解相關拾物登記法令、流程,書件申請及準備等,有助於進一步保障委託人權益及讓信託登記過程順利進行。   好友黃振國先生為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對於各項地政、稅務理

論及實務法規甚為專業嫻熟,有多年教學經驗,其在本書以循序進近方式,詳述房地產信託登記之基本概念與法令規定、重要解釋令函,提供信託登記之範例及書件供讀者實際操作參考,最後並論及相關稅務事項,是一本可以讓讀者按圖索驥、迅速上手的實用工具書,相信必能對地政實務工作者及想進一步了解不動產信託的民眾有實質助益。謹書此文以為序,並樂於向大眾推薦本書。 前台北市議會議長 吳碧珠  謹識 李序   我國《信託法》自民國85年制定以來,實施至今已有二十餘年,國人運用信託藉以管理財產的情形日益增多,信託的運用也愈趨多元化,包括: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公益信託……等。其中「不動產信託」相當常見,

余之法律事務所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也常為當事人提供這方面的服務。按「不動產信託」係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雙方所簽訂的「信託契約」,將信託的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處分及經營等程序,加以興建、出租、經營及出售,或於興建完成後歸還予委託人,以符合委託人目的之信託制度。因此善用不動產信託,即可藉由專業管理讓不動產永續經營,以達到投資理財、節省稅負及保障家人權益等多重目的。   民眾要辦理不動產信託,除了須具有完備的「信託」法律知識外,對於不動產信託契約的訂立及不動產信託相關登記也須十分留意。最好能透過閱讀書籍或上課學習,來增加對於「不動產信託」的認識,或尋求專業

律師及地政士加以協助,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本書作者黃振國地政士是我的高中好友,我們自民國59年間相識至今有50年,他從事地政業也已40餘年,是一位非常資深且專業的地政士,除了辦理地政業務外,他也著重於地政法律、節稅及相關實務的研究,並長期教授信託、節稅規劃、繼承、地政業務……等相關課程,在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授課多年,深受學員們的喜愛。而「不動產信託」為他十分嫻熟的專業領域,此次將其多年執業經驗及授課實務結合,出版為《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一書,內容就土地權利信託書狀基本概念及基本規定加以解說,將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各項範

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外,並結合土地登記規則、內政部及法務部重要函釋舉例說明,有系統的加以整理解析,讓讀者對不動產信託有更為深入的了解,是非常具有實用性的參加書籍。   余深感榮幸,受老同學黃振國地政士之邀為本書撰序,有機會先睹為快,深切體會本書的內容豐富,對於「不動產信託」的解析既詳盡且實用,竭誠推薦給讀者們參考,也藉此序感謝老同學黃振國地政士多年來對於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及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的支持、撰書與授課。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律師序於 西元2021年(民國110)年3月29日(青年節) 作者序   作者從事地政士業務已有四十餘年,執業過程中,常見地政與

稅務法令之規定與實際申請或申報實務,仍有差距。為解決讀者實務運作時的不便,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實際運用時,應填寫之書件或檢附文件,有些登記機關或稅捐機關會有不同要求,或有未盡之處,尚請見諒。   希望本書之範例與信託條款,對讀者辦理房地產信託規劃時,能有助益。   好友吳碧珠、李永然賜予序,僅表萬分謝意。   黃振國序於109.10.30

臺灣農地經營規模之探討─以產權制度為視角─

為了解決農舍移轉資格的問題,作者莊谷中 這樣論述:

面對臺灣農戶擁有的農地細小零碎,衍生農地經營的困境,本文以產權理論視角,探討臺灣農地產權制度與農地經營效率的關係,以及擴大農地經營規模之議題。從產權理論視角,農地產權至少包含農地使用權、收入權,以及讓渡權等,乃各種農地權利屬性的組合。農地產權擁有者,為保護產權利益的作為、他人企圖分享產權利益的作為,以及政府為保護農地產權的管制拘束等,將直接、間接影響農地經營效率。由於農地產權的屬性複雜,導致一部分產權利益,無法完全清楚界定,而被留置於公共領域,成為產權交易過程,被利益攫取的對象。在臺灣,本於農地使用權與收入權合一,耕者有其田目標,規定農地在租賃期間出售者,佃農擁有優先購買權,這項規定將導致地

主自主出售農地的不利益;因繼承、受遺贈,或受贈,取得農地者,既已享受遺產稅或贈與稅減免優惠,若未自任耕作滿五年者,將被追繳租稅;農戶擁有農地面積超過0.1公頃,而且自任耕作者,便可擁有農民保險資格。但是,若要求農地租賃契約,一律採取書面形式,以明確租佃雙方的權利義務,成本過於高昂;若要對擁有農地者,逐一調查有無自任耕作,以界定租稅減免、農民保險資格等,政府亦必須花費極高昂的成本。由於界定佃農的優先購買權、擁有農地者享受租稅減免,以及農民保險資格等產權,成本過於高昂,以至於成為無法完全清楚被界定的農地權利。現實而言,農戶擁有的農地細小,農戶如果自任耕作,將不敷生計,但是,若以農地租賃,釋出農地使

用權,除擔心佃農的優先購買權困擾外,因為已無自任耕作,則將遭受追繳租稅,喪失農民保險資格的不利益。實證調查發現,農戶的農地產權交易方式,乃以非正式制度的口頭約定方式,以農地租賃,或無租借用方式,釋出農地使用權,不寫書面契約,以達到模糊佃農優先購買權的目的,將農地交由佃農幫忙耕作,地主將攫取自主出售農地,不被佃農優先購買權困擾之利益,以及租稅減免、農民保險資格等利益。研究發現,不論農戶擁有的農地是否細小零碎,農地仍然都保持耕作狀態,顯示「農地必須農用」,在農民心目中,是無可置疑的共識。實證地區,農戶擁有的農地面積,雖然僅有0.2-0.3公頃、農地使用權的剩餘索取利益低微、收入權的租金收益亦低微,

但是透過口頭約定的農地租賃,或無租借用的農地產權交易,不繼續耕作之農戶,已逐漸釋出農地使用權,交由繼續耕作之農戶從事耕作。繼續耕作之農戶,實際耕作的農地規模,已逐漸擴大,包括自有農地,以及他人的農地使用權面積,平均規模3.50公頃!農戶單位人口平均耕作面積,已擴大為1953年的4倍。產權交易過程,將產權配置給對資產收益具有最大貢獻的人,從而使其獲得最大的剩餘索取利益,乃產權最優配置原則。觀察臺灣的農地產權交易,農地收入權的租金收益,並非促使未繼續耕作之農戶,釋出農地使用權的誘因,以口頭約定方式,攫取未被界定清楚的農地產權利益,才是他們的目的。但是,繼續耕作之農戶,卻因此獲得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的契

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