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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文所指導 盧勇誌的 論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規範 (2004),提出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 生態環境 環保法 安全性 請求權 議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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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規範

為了解決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的問題,作者盧勇誌 這樣論述:

使用生物技術來改良作物,增加農業生產量之基因作物實具有多方優點,然此現象在生物科技操作下其物種的演進已經超越自然法則,新物種出現的方式已脫離了自然的演化過程,對於生態環境潛藏著利與弊,仍存有很多疑慮。所以國家在積極發展生物科技並鼓勵投資,也著手研究最為完備之管理制度,並能保護消費者之權利。第二章 首先就基因改造農作物之意義與其製造方式,並說明其產業的優勢性,並引發傳統倫理道德理論的衝突。並論述基因改造農作物可能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與本身可能潛在的危險。第三章 就基因改造農作物本身可能造成反生物多樣性,因GMOs/GMF是新興科技,對生態環境之影響是跨區域與國界的,所以其管制與規範係為全人類應

面對的共同問題,並以國際法規《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為論述基礎。比較美國與歐盟就GMOs/ LMOs管理規範,前者本身即是GMOs/ LMOs生產大國因此管理上較寬鬆與容忍,而後者以「預警遠原則」表現出嚴控的管制措施。反觀我國本身非GMOs/ LMOs生產大國,於政策制定時常遭美方關切,因而採折衷方案。第四章 目前基因改造食品之爭議,包括本身之安全性、標示義務市是否必要,因此主要論述標示之目的、意義與法律依據,探討基因改造食物安全性評估方法與原則。就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之管理,包括主要國家與我國均依循WHO/FAO及OECD等國際組織之相關科學研究報告,GMF與經由傳統方

式所製造的食品,兩者安全性並無差異,即所謂「實質等同原則」(substantial equivalence)。第五章 基因改造食品之民事責任方面,依我國法律其請求權基礎有: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保護他人法律(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產品責任保險(消費者保護法)。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之一是行為與損害需具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轉換。本論文整合生物科技相關領域之法學、國際環保法、消費者保護法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學科文章,以求我國對於基因改造農作物與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能夠更加完善。因此,除了維持我國在國際貿易上現有利益之外,更能保障我國民眾的身體健康,維護生態的永續發展。